公然侮辱罪合宪 但限缩范围

宪法法庭书记厅厅长杨皓清(左)、司法院新闻及法治宣导处处长兼发言人陈婷玉(右),26日说明宪法法庭对公然侮辱罪判决结果。(林伟信摄)

「三字经」骂人是否得受《刑法》公然侮辱罪判决?宪法法庭26日判决「公然侮辱罪」合宪,但须限缩经由具体个案表意脉络来检视,是否逾越一般人可忍受范围,并权衡名誉权是否应优先言论自由的「二阶段审查」;脏话骂人不一定会有罪,未来法官定罪严谨,本案民众声请释宪13人,8人在宪法诉讼实施前,判决有罪确定可透过非常上诉、5人获废弃有罪确定判决,发回重新审理,都有翻案机会。

作家张大春等13人分别因公然侮辱他人而被判决有罪,另有十多位法官审理案件中,各自认为《刑法》公然侮辱罪的规定抵触《宪法》,因而声请解释宪法、裁判及法规范宪法审查,宪法法庭并案后共33案审理。宪法法庭昨日作成判决,强调言论自由有实现自我、提供资讯、追求真理、沟通思辩及健全民主等重要功能,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的保障,但这并不代表任何言论都受到绝对保障,公然侮辱罪的立法目的应属合宪。

宪法法庭指出,不能仅因脏话或具有冒犯性,一律认为是无价值或低价值言论。因此,法院在个案中适用公然侮辱罪的规定时,仍应权衡侮辱性言论对于名誉权的影响,及其可能兼具的言论价值。

宪法法庭认为,所谓的脏话,除非国家以公权力明定脏话辞典,或有法定的侮辱用语认定标准表,否则侮辱性言论将因欠缺稳定的认定标准,可能过度扩张、外溢以致限制过广,因此对「侮辱」定出「二阶段审查」,作为个案中判断公然侮辱罪的规范。宪法法庭指出,不能仅因言词文字的用语负面、粗鄙,就一律处以公然侮辱罪,否则将使该规定成为脏话罪;社会上常见用三字经骂人,纵使粗俗不得体,也非必然蓄意贬抑他人的社会名誉或名誉人格。

《刑法》公然侮辱罪规定「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9000元以下罚金。」判处拘役部分,宪法法庭举例,如果有人透过网路发表或以电子通讯方式散布公然侮辱言论,从而有造成持续性、累积性或扩散性严重损害的可能者,法官才能在个案衡酌后处以拘役刑。

本判决主笔大法官为黄昭元,公然侮辱罪的合宪性限缩判决,15位大法官全体一致同意,但詹森林大法官提出部分协同、部分不同意见书,认为蔡姓声请人以秽语骂人,其侮辱性言论并没有任何受宪法言论自由保障的价值,应无必要就蔡的确定判决废弃发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