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爭議/法務部:言論自由應可合理限制

刑法公然侮辱罪是否除罪引发讨论,法务部认为,名誉权是宪法保障的基本权,涉及侮辱性的言论,明显不具备思想或发掘真理的性质,而有可能引发暴力攻击,则属能造成立即性情绪伤痛的侮辱性言论,这对要达到言论自由「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满足人民知的权利、形成公意」毫无助益,名誉权的保障程度当然要高于这种言论自由。

有人提出公然侮辱可改民事求偿,法务部也不赞成,认为一旦「赔钱可了事」,将造成有钱人可以任意贬损、谩骂他人的不合理现象,且若加害人脱产或无资力,就算被害人胜诉也无从获得补偿。

台大法律学院副教授苏慧婕、政大法学院副教授黄士轩出具专家咨询意见,苏慧婕认为刑法第三○九条中的公然、侮辱 、强暴概念,符合法律明确性要求,黄士轩举在医院辱骂刚出生的婴儿为「杂种」为例,要大家思考是否当罚?

法务部指出,名誉权与言论自由都应受宪法保障,但为兼顾个人名誉权和公共利益,法律还是可以针对言论自由作合理限制。

德国、瑞士、韩国等国家都有以刑事处罚侮辱言论的立法例,法务部认为释宪者不应过度侵犯立法权限、混淆立法与司法界限与权力分立。

黄士轩说,要判断公然侮辱是否成立,应注意侮辱对象必须是「人」,因此,即使是负面或轻蔑表现,若非针对人,就不应视为成立公然侮辱罪。

台湾公民人权联盟则提出法庭之友意见书,强烈主张刑法公然侮辱罪要保护的法益不明,违反法律明确性、比例原则,构成对人民言论自由不当限制,应违宪。联盟也称即使限缩处罚范围,「侮辱」文字并未修改,法律工作者对何谓「仇恨性言论」、「挑衅性言论」也很难窥知其意,对一般民众来说更是「超乎理解」,实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