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會:公然侮辱罪對言論自由 確實存有一定程度威脅
国家人权委员会今天说,公然侮辱罪对于言论自由,确实存有一定程度的威胁,如果给予过分严厉的刑罚制裁列等情形,可视为有侵害言论自由的高度疑虑,有从严审查之必要,就刑法第309条是否违宪,「尚难谓符合国际人权公约。」
媒体人冯光远、作家张大春等人因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遭判刑,他们认为公然侮辱罪侵害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声请释宪。宪法法庭今天进行言词辩论庭,人权会委员高涌诚以鉴定机关身分,应邀出席宪法法庭,就刑法第309条是否违宪,从国际人权公约、人权标准提供鉴定意见。
人权会透过新闻稿指出,鉴定意见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国际审查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与建议的观点检视,公然侮辱罪对于言论自由,确实存有一定程度的威胁。
人权会表示,尤其是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34号一般性意见、联合国特别报告员所提出「威胁表现自由之十点宣言」楬橥的意旨,如果给予过分严厉的刑罚制裁列等情形,可视为有侵害言论自由的高度疑虑,而有从严审查之必要。
人权会说明,鉴定意见同时指出「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楬橥任何人均有表现自由的权利,该项权利应包含表达意见的自由,欧洲人权法院相关判决更指出,法律规定必须精确,使当事人在具体情形下,可以合理预见特定行为的后果。
人权会说明,现行刑法第309条规定,在审判侮辱罪时,恐因个人主观感受、所处文化社会脉络等因素不同,对于侮辱有不同的理解与阐述,进而形成判决标准并不一致,容易造成从法规规定上无法预见的标准,而有当事人难以合理预见「法院进行利益衡量」后该行为后果的疑义。
人权会表示,「这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意见自由和言论自由的保护,似有未尽相符之处。」
高涌诚指出,宪法法庭将在26日举行「刑法第140条侮辱公务员罪」言词辩论,同样存在违反「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问题,人权会已经将书面意见提供给宪法法庭。
人权会强调,台湾身为国际间重要自由民主国家之一,对于国际法义务的履行责无旁贷,呼吁政府依据两公约国际审查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与建议,制定禁止鼓吹战争宣传或仇恨性言论的法律,以符合「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意旨。
国家人权委员会。本报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