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侵害言論自由...即將除罪化? 憲法法庭今下午3時宣示判決

公然侮辱是否除罪化争议已久,作家张大春、媒体人冯光远曾因涉犯公然侮辱罪判有罪定谳,认为公然侮辱罪侵害言论自由,有违宪之虞而声请释宪,宪法法庭今下午3时将宣示判决。

刑法第309条第1项规定,「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9000元以下罚金」;第2项规定,「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万5000元以下罚金」。

张大春2014年不满电台主持人刘骏耀在广播节目里讽刺绝食反核四的民进党前主席林义雄「现在没有饭吃,所以干脆绝食」,在脸书痛批刘「脑袋装屎」,被刘提告妨害名誉,法院依公然侮辱罪罚张3000元定谳。

冯光远因建国百年音乐剧「梦想家」案,2013年2月7日在个人部落格写下,「盛治仁这不知所云的人渣公务员」,侮辱时任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主委盛治仁,被判拘役20日定谳。冯2015年又以「混蛋、烂咖、下流胚」贬抑国安会前秘书长金溥聪,被处罚金5000元确定。

张大春以司法院院长、宪法法庭审判长许宗力的观点,认为公然侮辱罪使法院沦为「道德纠察队」,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有检讨除罪化的必要。冯光远认为公然侮辱罪违反宪法保障言论自由意旨,悖离我国国内法化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言论自由基本人权,而声请释宪。

宪法法庭以朱姓保险员辱骂网友案为主案,另并张大春、冯光远等30案审理,其中20案为法官声请释宪。言词辩论时,声请释宪的屏东地院法官林育贤指出,公然侮辱干预言论自由,单纯爆粗口就处罚并不适合;一般人并不是不能被侮辱的「圣物」,公然侮辱罪是否只是保护「个人情感」?

最高法院法官钱建荣曾说,「如果一个人真的是『娼妓杂碎』为什么不能骂?如果这个人天天打太太或人尽可夫,为何不能讲」,如对方心里受伤,可以去主张民事求偿,但国家不应该处罚讲实话的人。

但法务部持相反意见,认为不赞成将公然侮辱罪局限于仇恨、挑衅性言论,许多人担心新闻监督政府反遭国家刑事究责,但公然侮辱罪为保护人民名誉权而存在,不是国家对付异议言论的制裁手段。

宪法法庭。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