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是否除罪化 宪法法庭今宣判

台商朱长生等人因诽谤罪遭判刑定谳, 主张诽谤罪侵害言论自由声请释宪,宪法法庭9日宣判。(本报资料照片)

台商朱长生等人因《刑法》诽谤罪遭判刑定谳,他们主张诽谤罪侵害言论自由声请释宪,宪法法庭审结后9日下午宣判,这是23年前大法官对诽谤罪作成合宪解释后,诽谤罪再次挑战违宪审查,宪法法庭会作出怎样判决,引人关注。先前《刑法》通奸罪除罪化,也是二度挑战大法官后,才在3年前被宣告违宪。

诽谤罪释宪并非首次,大法官2000年曾作出「释字509号解释」,认为言论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权利,但为了兼顾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律可以针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进行合理的限制。

这次释宪是因朱长生在网路传影片给王姓女子的亲友及员工,遭法院依加重诽谤等罪判刑7月,可易科罚金确定。朱主张,周玉蔻诽谤前总统马英九只判拘役50天,诽谤罪违反比例原则。另外,教授卢映洁等人分别因诽谤罪被判刑确定,也声请释宪。

宪法法庭合并6案审理后,今年3月开庭辩论,朱男等人主张,诽谤罪及先前大法官作成的解释,造成司法实务判决见解不一,欠缺法律明确性,且保护名誉的手段还有民事赔偿、适当处分及删除网路不实言论等方式,不须用刑事处罚。

主管机关法务部则主张,诽谤罪的规范架构,兼顾言论自由、名誉、隐私基本权的保障,「释字第509号解释」为严格合宪性解释,其所揭示的「真正恶意原则」已减轻被告举证责任,不应因个案认定事实的差异,就认为诽谤罪的规定违反法律明确性。

法务部认为,就保护名誉来说,因为刑事处罚具吓阻效果,民事手段难以替代,诽谤免除刑罚将造成「有钱人任意骂人,赔钱后就没责任」的现象,诽谤罪合宪,释字509号解释没有补充或变更的必要。

鉴定机关、人权会代表,监委高涌诚则认为,参考国际公约的意见,应仅在最严重案件中,才能用刑法处罚诽谤言论,在有适当配套措施之下,及确保对个人名誉有效保护后,应对诽谤罪规定除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