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言论自由 侮辱职务罪违宪失效

杨蕙如。(本报资料照片)

杨蕙如与蔡福明2018年指挥网军,在「关西机场事件」,侮辱外交部大阪办事处及公务员,2人被依《刑法》140条的「侮辱职务罪」各判处可易科罚金之刑5月确定,经提释宪,宪法法庭24日认定侮辱职务罪侵害言论自由,判决违宪立即失效。同法条的「侮辱公务员罪」部分,宪法法庭认为,应限于行为人对公务员的当场侮辱行为,基于妨害公务的主观目的,且足以影响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情形,于此范围内,才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意旨无违,作成合宪性的限缩解释。

法务部表示,已将宪法法庭判决结果转知检察及矫正机关妥为因应,并将依判决意旨完成修法,将责成所属检察官于个案侦办中强化构成要件论述,兼顾言论自由保护及国家公权力运作。法制面上,将尽速研议修正宣告违宪失效的《刑法》侮辱职务罪规定。

杨及蔡的有罪判决,宪法法庭判决废弃并发回台湾高等法院,依宪法法庭通案论述,高院将重新调查2人是否有针对特定公务员进行攻击、辱骂,足以影响公务员执行公务,是否构成侮辱公务员罪或公然侮辱罪,2人可获得翻案机会。对释宪结果,杨蕙如说尊重,「但是我自己期待自己之后能变成一个更好的人」。

法官声请释宪部分,由承审法院继续审判,并依宪法法庭判决意旨而为裁判。除杨、蔡外,另2位声请人属旧制案件,确定终局判决如果不是在合宪范围内适用「侮辱公务员罪」规定,可请求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检察总长也可以依职权认定后决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诉。

本判决主笔大法官黄昭元,另蔡彩贞、黄瑞明、詹森林对违宪判决部分提不同意见书,3人主张侮辱行为不论是公务员或公务员执行的职务,都可能产生影响公务执行的效果,侵害公务执行之国家法益,宣告侮辱职务罪违宪,并非妥适。

本件声请案主案是彰化地院法官在审理时,认为所适用的法规抵触宪法而声请解释宪法,并案部分除该法官陆续提出的其他案件,还有人民因判决适用之法规抵触宪法而声请裁判及法规范宪法审查。

声请人认为《刑法》140条规定,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罪刑相当原则、平等原则及比例原则,抵触宪法对言论自由之保障,宪法法庭审理后认为,侮辱公务员罪没有违宪,但侮辱职务罪判决违宪、立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