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罪违宪失效 剑青检改表示欢迎

大法官解释《刑法通奸违宪,剑青检改表示欢迎。(摘自法院网站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29日做出释字第791号解释,将《刑法》239条通奸罪宣告违宪,在解释文宣布同时失效,剑青检改对此表示欢迎,剑青检改也提醒,在奸罪之外,还有妨害名誉罪同样只涉及私人口角言语上的纷争,应该研议修法将妨害名誉罪改采自诉限定制,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诉,避免有限的检警侦查量能徒劳消耗在无关公益的口角纷争。

剑青检改表示,妨害名誉罪与社会公益的关联性很低,检察官是重要的国家公器,也是社会共同资产,应该要被更合理且更谨慎的使用在重大犯罪上,不适合耗费庞大侦查资源,只为介入私人口角纠纷

所以剑青检改建议,立法院应一并检讨妨害名誉除罪化,或者从程序法上落实刑法谦抑精神,研议修法将妨害名誉罪改采自诉限定制,由当事人委任律师备妥证据,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诉,避免有限的检警侦查量能徒劳消耗在无关公益的口角纷争。

此外,剑青检改强调,大法官会议开庭辩论时检察官往往被指派出庭表示意见,被外界认定是「反方代表」,事实上检察官是法律忠诚的执行者,对于通奸罪这种涉及高度价值观取向的议题,并无特定立场

现阶段检察官就立法者对通奸行为做成「构成犯罪」的立法决定,必须执行法律、调查犯罪,所以法务部委派检察官出庭辩论,有损检察官中立客观形象,且容易造成社会对检察官是否因个人对于通奸罪存废的态度而在个案上有偏颇执行职务的疑虑与误解,所以,剑青检改建议法务部应就此类议题,自行指派部里行政人员,或另外委请律师,甚至也可敦请与法务部对此议题持相同立场的民间游说团体出庭代表辩论,而不是再动辄指派检察官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