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冒名签本票 陈盈洁否认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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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语歌大姐大陈盈洁被控妹妹名义签发本票,向邱姓友人借款280多万元,一审依伪造有价证券罪将她判刑3年2月,二审逆转改判无罪,最高法院撤销发回后,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开庭,陈盈洁仍否认犯罪全案辩论终结后将择期宣判

陈盈洁以要在厦门从事演艺事业为由,在2013年向邱男商借200万元,后来再加借280万元,邱希望能有人作保,陈女就和姊姊陈乃嘉讨论后,以妹妹陈郁心名义在本票上签字,邱事后追债时发现陈盈洁教唆伪造本票,愤而提告。

陈女姊姊陈乃嘉2015年间遭法院判刑1年7月,缓刑3年确定,检方认定陈盈洁与陈乃嘉是共犯,因此依伪造有价证券罪嫌起诉她,台北地方法院将陈女判刑3年2月,但台湾高等法院改判无罪,检不服提上诉。

最高法院认为,原判决仅凭陈盈洁的姐姐陈乃嘉前后相异证词中的部分内容,就认为陈乃嘉是自己听从邱姓友人的指示而伪造本票做担保,有理由欠备与前后理由矛盾的缺失。

最高法院指出,无罪判决并未斟酌陈盈洁不否认在陈乃嘉一开始拒绝伪造本票时,有对姐姐施加心理压力、动之以情的说词,也未就相关事证合理的比较,即为有利陈盈洁的认定,也有理由不备的违误,因此撤销发回高院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