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坛大姐大陈盈洁教唆伪造本票签名无罪 撤销发回更审

陈盈洁被控教唆伪造本票二审无罪,但遭最高法院撤销发回更审。后方为陈盈洁胞姊陈乃嘉。(图/记者吴铭峰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台语歌坛老大姊陈盈洁,因积欠邱姓友人280万元借款,以妹妹陈郁心的名义伪签本票。一审法院依造「教唆伪造有价证券罪」判刑3年2月。案经上诉,二审高等法院认为陈盈洁并无伪造本票之犯罪故意,逆转改判无罪。全案再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认为尚有事证需要调查,撤销无罪判决,发回高院更审。

陈盈洁(67岁)与邱男借贷往来,2013年10月间,陈盈洁向邱男借款200万元,后来追加为280万,但邱男为确保债权,要求陈盈洁找人担保。陈盈洁就开了到期日为2014年2月21日的本票给邱男,并找胞姊陈乃嘉商量,由胞姊在本票上伪签妹妹陈郁心的名字背书

陈郁心事后提出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该张本票的债权不存在,全案才因此爆发。陈乃嘉自首伪造本票,至于陈盈洁也被依照教唆伪造本票的伪造文书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陈盈洁有罪重判有期徒刑3年2月。至于陈乃嘉因为认罪,桃园地院一审将她判刑1年7月、缓刑3年。

陈盈洁的部分上诉第二审,高等法院审理后,认为陈乃嘉当时伪签陈郁心签名时,并非遭到陈盈洁煽动而签名,是陈乃嘉听闻陈盈洁抱怨后,主动签名,好让陈盈洁可以完成借款程序。高院因此认定陈盈洁并无教唆伪签本票的故意,改判无罪。

案经检方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仅凭陈乃嘉前后相异证词中的部分内容,就认为陈乃嘉是自己听从邱男指示而伪造本票做担保,有理由欠备与前后理由矛盾的缺失;另外原审未审酌陈盈洁是否对陈乃嘉施加心理压力、动之以情,好逼迫她签下本票,也有必要厘清。最高法院因此撤销陈盈洁的无罪判决,发回高院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