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权诉追竟无被害人

吴景钦

苏治芬案在经最高法院驳回检方上诉后,终以无罪判决确定。只是对照现今检方的沉默以对,则当初沸沸扬扬的侦查动作当事人因此所受的折磨,该找谁还其公道

根据2010年5月所生效的刑事妥速审判法,其中的第9条第1项规定,只要第一审、第二审皆判决无罪,原则上不得上诉,以来防止检方只为了自我的考绩面子,而借由上诉来折磨无辜被告,只是如此的规定仍留有尾巴。因被告被判无罪,原因不外为证据不足或是无辜遭起诉,不管何者,责任都在检方,而非被告。若果如此,则为何仍要等到第二审亦判决无罪,才限制检方上诉?

法条虽规定第一、二审皆判决无罪,检方不得上诉,却也规定,若判决适用法令违背宪法判例等,检方仍例外可为上诉。如此的但书规定,其内容不仅广泛,也使检方可借由此模糊与空泛的理由来上诉。也因此,刑事妥速审判法限制检方上诉的规定,实属调子作法,不仅不符合双重诉追禁止原则,更严重损及被告的迅速审判权,苏治芬案正凸显如此规定的荒谬性

而被告在经过长期诉讼而获判无罪确定后,对于承办检察官,原可以刑法第125条第1项第3款的故为出入罪为诉追,只是此罪仅限于明知,即确定故意的情况,欲成立本罪,实有相当的难度。

更可议的是,滥权追诉罪在司法实务,竟被认为所侵害者为国家,致无直接被害人存在。依此而论,获判无罪的被告,竟因此无法对承办检察官提起告诉,而只能为告发。若检方相互间,适时发挥「同事情谊」与「检察一体」的精神,针对滥权诉追罪的告发,而以「查无实证」为不起诉处分,则于此时,被告因非告诉人,自无法向上级检察长提起再议与向法院提起交付审判之权利

也因此,受检方滥行入罪,并受长期诉讼之累的无辜被告,现行司法恣意认定为非被害人,致无法提起告诉或自诉的见解,不仅荒谬,更使受冤屈者连仅有的自力救济权都丧失,而严重侵害宪法对人民诉讼权保障。当事人的公道,也只能求之于天,而显得无可奈何。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