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滥权审判追诉全因国赔法13条 法界倡删除此规定

律师陈雨凡建议,删除国赔法13条。(图/记者黄克翔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淘汰不适任法官已经成为司法改革重要的工作,但有不少法界人士指出,《国家赔偿法》(下称国赔法)第13条规定,因为构成要件太过严苛,在几乎不可能成立的情况下,让许多司法官可以滥权审判、追诉,不须负担赔偿责任。因此有人建议修改此规定,更有人建议直接删除,以加速淘汰不适任司法官。

《国赔法》规定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若有故意过失侵害人民权利,国家就应赔偿。但第13条规定:「有审判或追诉职务之公务员,因执行职务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就其参与审判或追诉案件犯职务上之罪,经判决有罪确定者,适用本法规定。」此规定饱受批评。

律师陈雨凡指出,此规定因构成要件太过严苛,至今没有任何透过此规定而请求国赔成功的案例。倘若本规定删除的话,那就回归《国赔法》第1条第2项前段规定:「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进一步言之,法官、检察官就是执行审判、追诉之「公务员」,而其参与审判追诉案件犯职务上之罪,就是滥权审判追诉或滥权不起诉、贪污收贿等违法行为;亦即法官、检察官滥权审判追诉或不起诉等行为,就已经是《国赔法》第1条第2项前段所称「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应该负国赔责任。但《国赔法》13条却又多加一个构成要件「经判决有罪确定者。」当然,这条规定就成为法官、检察官脱免国赔责任的解套规定,故建议删除《国赔法》13条,回归《国赔法》的基本规定适用。

另外陈雨凡也说,淘汰不适任法官、检察官目前最有效的途径,就是透过《法官法》中的「法官检察官评鉴机制」以及「职务法庭」,其中民间司改会推出的修法版本,就要求做出不适当处分的法官、检察官直接负担赔偿责任,不用透过国家赔偿全民买单方式求偿。故她认为,倘若成功修法,未来将比《国赔法》13条更加有用。

而对于《国赔法》13条的修正,也有律师建议,直接删除法条中的「经判决有罪确定者。」,如此就与德国法官侵权赔偿责任规定一样,让司法官的滥权、枉法裁判行为,受到法律挑战,人民可以依法追诉司法官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