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警所摔死 二审逆转获国赔336万
廖姓妇人去年到新北市永和区中正桥派出所作证时,下楼梯不慎摔死,廖妇丈夫声请国家赔偿。一审判警方免赔,但高院认定派出所楼梯没有扶手和止滑条,且照明不足致廖妇摔死,管理有疏失,改判永和警分局应国赔家属336万元;全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去年1月29日下午,妇人廖秀卿到中正桥派出所协助指证窃嫌,警员陈榛毅引导廖妇到地下室等待制作笔录时,因一楼通往地下室的楼梯光线暗、楼梯又未设置扶手,廖妇不慎跌落伤势严重,送医不治。廖妇家属认为派出所有疏失,要求警方赔偿880万元被拒,诉请国赔。
板桥地院认为,依64年之前的建筑规定,该派出所楼梯并未硬性规定需设扶手,且案发时是下午3时,有自然光透进来,加上办公室有光线,应不至于看不见楼梯存在;认定妇人不熟悉环境,未注意脚下地面,贸然行进,不慎踩空楼梯,导致意外,驳回妇人家属请求。
上诉高等法院后,法官重新勘验派出所地形、光碟等事证,认定案发时楼梯未加装扶手、照明不足,且未设置第一阶防滑条,加上下楼梯处设有饮水机、灭火器,妨碍行进动线,认定设置和管理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