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返营辗坑摔车身亡 二审判国赔
陈姓现役军人5年前因辗压后里区某处路面坑洞,失控倒地滑行撞上分隔岛身亡,家属请求国赔,一、二审判赔,全案可上诉。(本报资料照)
陈姓现役军人5年前骑机车沿台中市后里区三丰路段,欲返回营区,行经该处路口处时,因辗压路面坑洞,失控倒地滑行撞及三丰路三段之分隔岛,因头部、身体多处严重伤害,送医不治死亡。陈的家属认为其管理单位二工处公共设施管理有欠缺,请求国赔,一、二审认定二工处有疏失,判赔500多万元,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陈姓现役军人当时骑乘机车,辗压该处的路面坑洞,失控倒地滑行,又撞及三丰路三段的分隔岛,导致头部、身体多处严重伤害,送医不治死亡。死者家属认为二工处台中工务段人员有疏失,分别提出过失致死罪告诉,但不起诉,于是再提国赔。
判决书表示,该处坑洞长2.1公尺、宽1.5公尺、深7公分,所在位置为三丰路三段与马场路三岔路口内,约在三丰路三段北上外侧车道与路面边线向北延伸处,坑洞处清楚可见道路铺面碎裂、手孔盖外露。而机车不如其他四轮客货车稳定,机车需随时保持平衡。
一审认定,道路有坑洞应及时修补,若未能及时修补,也应放置警示标示,以免造成用路人危险,以免造成用路人之危险,二工处却怠于作为,致使陈姓军人行经路面坑洞处而人车倒地,就道路之管理有欠缺,应负国家赔偿责任,因而判决二工处应赔偿陈姓军人之父、母及姐扶养费、殡葬费及慰抚金合计531万余元。
全案经上诉,二审法官认定,仍维持一审原判,另因陈姓军人家属已领取17万余元的殓葬补助费,必需扣除,判赔514万余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