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ike座垫松动男摔车手骨折 二审逆转判赔15万余确定

陈男日前骑乘微笑单车UBike骨折,二审逆转获赔确定。此为示意图,与当事人无关。(图/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台北市陈姓男子2014年6月间,骑乘Ubike行经台北市中山南路台大儿童医院前,因为座垫松动,结果摔车,造成右手多处骨折。陈男不满,认为Ubike座垫设计瑕疵,起诉求偿78万余元。一审未准,上诉二审后,高院认为确实具有瑕疵,逆转改判Ubike的微笑单车公司母公司捷安特公司,须连带赔偿15万余元确定。

判决指出,陈男于103 年6月22日23时许,自台北转运站租借Ubike骑乘。陈男刷卡取车时,单车座垫固定、没有异状。但他骑到中山南路、台大儿童医院附近,单车的座垫于行进中竟自行松动,导致他重心不稳、摔车,右手挠骨与尺骨因此骨折。陈男不满,认为Ubike的座垫设计有瑕疵,在他发生事故时,原为不锈钢制、左侧螺帽平滑无螺纹徒手不易转紧、有可能会因振动而松脱、右侧板手柄易断裂之材质;在事故发生后,从2015年后变更设计成黑色铁制、左侧螺帽改为有螺纹状、徒手较易转紧者,可见Ubike自知旧设计具有瑕疵。而Ubike每月仅检查单车1至2次,租车场站无人驻守,没有安检人员逐车确认安全无误后,才出租单车。故依《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规定「存有设计或制造之瑕疵,不符合当时科技专业水准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起诉求偿79万余元。

Ubike则抗辩,Ubike单车的设计、制造,经过多县市政府验收并采用,而出事的单车车款,乃通过自行车国家标准CNS366「城市旅行自行车」检验商品,符合消保法规定「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而出事的单车,在事发前6天才完成保养检测,公司已善尽保养维护之义务。另外单车菜篮内、座垫处,都贴有警告注意标语,是因陈男疏于检查、未于行前将单车座垫调整好、骑乘过快,又在行进期间调整座垫束子,才会导致摔车。

一审法院审理后,发现出事的单车在陈男租用前半小时、租用后1小时,都有其他人租车使用,都没有反应单车有问题,可见该部单车并无瑕疵,因此判决陈男败诉。案经上诉,陈男缩减声明,改要求66万余元赔偿。而高院审理后,认为单车座垫确实设计有误,因此改判陈男胜诉,经过计算后,最后判决Ubike的微笑单车公司与母公司捷安特公司,须连带赔偿15万余元,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