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不同命 王永庆放高利贷被判刑

记者孙曜樟/台北报导

与已故经营之神同名男子王永庆涉嫌和于姓女友年息高达360分对外放高利贷薛姓借贷无力偿还报警,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以重利罪判处王永庆应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于姓女友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3年,并于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且需向公益团体机构提供120小时义务劳务

▼与已故经营之神同名男子王永庆与女友涉放高利贷遭判刑。(图/资料照片)

判决指出,王永庆及其于姓女友涉嫌伙同绰号「小陈」男子共组地下放贷公司,以小广告招徕需资金周转个人或公司向其借贷,借贷条件则是每5至10天收一期利息,利息换算为周年利率的话高达360%,比民法所订周年利率5%最高到20%的规定,高出十余倍,且在借款当天就先从本金中扣除头期利息。

薛姓被害人第一次向其借5万元后,即因力偿还本利,不得不再连续向王永庆借贷4次,用以偿还先前所借本利,但却是挖东墙补西墙,愈补愈大洞,最后只好向警方报案求助,警方在101年3月间薛姓被害人交付利息时,当场逮捕王永庆随后再逮捕其于姓女友,并再起出陈姓、林姓及褚姓被害人向他们借贷所签立的本票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将4罪分论并罚,以重利罪判处王永庆应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其于姓女友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3年,并于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且需向公益团体或机构提供120小时义务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