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原则下的刑事司法互助

吴景钦

菲律宾公务射杀我国渔民事件,引发全国人民的愤慨,我国亦组成调查团前往菲国,却吃了闭门羹,并黯然归国。而讽刺的是,台、菲两方明明刚签署了刑事司法互助协定,却仍遭受如此的对待,这不得不让人思考,此等宣称抛开主权争议所为的刑事司法互助协定,到底能发挥如何的效用

在两年多前,有十四位台籍诈欺犯被菲国遣送至中国受审,引起台湾的群情激愤,我方政府因此向菲律宾表达严重抗议,并向中国要求遣返这些台籍人士。惟回想当初我方对菲国抗议的理由,实有相当多的问题存在。这是因,台籍人士在菲律宾犯罪,我方虽可菲方为遣返的请求,但因此事件的犯罪行为地在菲国、犯罪结果地在中国,不管是基于属地管辖或证据调查的便利性,我方请求遣返的基础实属薄弱。更重要的一点是,遣返人犯乃涉及审判权移转,致涉及主权问题,故须有引渡条约为依据,但在菲国坚持「一中原则」下,根本不可能与台湾,而是于2005年8月1日与中国签署引渡条约。

更糟的是,马政府亦不断强调「一中各表」,甚而在2009年,台湾也与中国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虽然我方一直强调,此乃是基于对等与互惠原则下所签,却被中方宣扬并视为是「区际」,而非「国际」的刑事司法互助协议,台湾自因此被矮化成与港、澳的地位相当。所以,如此的司法互助协议,不啻等同是放弃主权的声明,菲方当时将台籍诈欺犯遣送至中国,不过是顺势推舟。而从之后,我方根据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向中国要求遣返这些台籍人士回台来看,无形中,也更证实与强化了台湾遭中国「地方化」的现状

而在此事件之后,我方虽积极与菲律宾进行刑事司法互助的磋商,并于今年四月十九日签署协定,看似能弥平两年前,台、菲双方所造成的摩擦裂痕。惟在强调不涉主权前提下所为的协定,其能发挥多少实效性,恐有相当大的疑问。尤其是司法权乃主权之表征,与他国的谈判,何能弃主权于不顾,而只空谈司法互助的枝节问题

也因此,当我国调查团依据此刑事司法互助协定而前往菲国,却遭其政府冷落时,或让国人对菲政府感到更佳的愤怒,惟从菲律宾并不承认台湾的国家主体地位来看,此协定成为可随时撕毁的契约,实也属意料之事。更突显出,这几年,我国执政者不断附和「一中原则」,反使台湾陷入外交困境荒谬性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