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以取得自白为首要
涉嫌八里双尸命案的女店长虽已遭羁押,但随着两个月押期的逐渐逼进,势必会使检警机关承受莫大的压力。而此案之所以陷入胶着,侦查机关过于相信被告一开始的自白,恐是问题的症结,也暴露出现行侦查实务,仍存有案重初供想法的弊病。
在证据法则里,针对是否须借由媒介推断,而可区分为直接与间接证据,就前者而言,指的是无须经由任何媒介为推论,即可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如被告的自白、被害人或目击者的供述等是。而所谓间接证据,又称为情况证据,指的是用以证明犯罪的证据,必须借由一定媒介的推断,才足以证明犯行,如不在场证明、物证、体液证据等是。而须先打破的迷思是,一般总认为凶刀、凶枪等,是属于直接证据的说法并不正确,因是否为犯罪工具,乃须由鉴识人员从中采取指纹或血液,以与被告或被害人为比对,并提出鉴定报告供检察官或法官推断,也因此,所谓凶器自属于间接,而非直接证据。
至于另一个必须打破的迷思,即是认为直接证据的证明力高于间接证据。因人的记忆是相当不可靠的,则不管是被告的自白,还是目击者的证词,皆可能因记忆或陈述的不完整而失真。相对而言,属间接证据的DNA比对,由于准确率高达九成九,只要能证明采取的过程中,样本未遭污染且未被掉包,其鉴定结果的证明力,自非其他证据所能比,致突显出科学鉴定于现代刑事司法的重要性。只是重视人的供述,尤其是被告自白的迷思,至今仍是根深蒂固而难以破除。
由于人的记忆会随时间而减退,若能在案发后不久立即为询问,不仅可因此取得最完整的资讯,行为人亦难有时间为串供或灭证之机会,所以,会出现案重初供的想法,似属理所当然。惟在侦讯空间为侦查机关所掌控且与外界隔绝下,任何人处于如此的环境,即便未遭刑求,能有多少自由意志为陈述,恐有很大的疑问。
尤其在被告受侦讯的场合,基于人的防卫本能,致为不实供述,或陈述前后矛盾,甚或为卸责之词,乃属必然之事,若侦查者又在有意、无意间为诱导,甚或以声押为威吓,因此所得的自白,能有多少可信度,实已不言可喻。也因此,《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2项才规定,自白除须出于被告任意且具有真实性外,更须有其他证据为补强,而不得成为定罪的唯一证据,这代表,自白再也不能是「证据之王」。
就算在讲求科学办案的现代,但只要被告不认罪,侦查机关总会觉得不踏实,这或许是案重初供的想法,仍残存于今日的主因。只是如此的迷思,不仅易使侦查方向受误导,更可能错失找寻其他证据的黄金时机。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