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以取得自白为首要

吴景钦

涉嫌八里双尸命案的女店长虽已遭羁押,但随着两个月押期的逐渐逼进,势必会使检警机关承受莫大压力。而此案之所以陷入胶着,侦查机关过于相信被告一开始的自白,恐是问题症结,也暴露出现行侦查实务,仍存有案重初供想法的弊病

证据法则里,针对是否须借由媒介推断,而可区分为直接与间接证据,就前者而言,指的是无须经由任何媒介为推论,即可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如被告的自白、被害人目击者供述等是。而所谓间接证据,又称为情况证据,指的是用以证明犯罪的证据,必须借由一定媒介的推断,才足以证明犯行,如不在场证明、物证体液证据等是。而须先打破的迷思是,一般总认为凶刀、凶枪等,是属于直接证据的说法并不正确,因是否为犯罪工具,乃须由鉴识人员从中采取指纹血液,以与被告或被害人为比对,并提出鉴定报告检察官法官推断,也因此,所谓凶器自属于间接,而非直接证据。

至于另一个必须打破的迷思,即是认为直接证据的证明力高于间接证据。因人记忆是相当不可靠的,则不管是被告的自白,还是目击者的证词,皆可能因记忆或陈述的不完整而失真。相对而言,属间接证据的DNA比对,由于准确率高达九成九,只要能证明采取的过程中,样本未遭污染且未被掉包,其鉴定结果的证明力,自非其他证据所能比,致突显出科学鉴定于现代刑事司法重要性。只是重视人的供述,尤其是被告自白的迷思,至今仍是根深蒂固而难以破除。

由于人的记忆会随时间而减退,若能在案发后不久立即为询问,不仅可因此取得最完整的资讯行为人亦难有时间为串供或灭证之机会,所以,会出现案重初供的想法,似属理所当然。惟在侦讯空间为侦查机关所掌控且与外界隔绝下,任何人处于如此的环境,即便未遭刑求,能有多少自由意志为陈述,恐有很大的疑问。

尤其在被告受侦讯的场合,基于人的防卫本能,致为不实供述,或陈述前后矛盾,甚或为卸责之词,乃属必然之事,若侦查者又在有意、无意间为诱导,甚或以声押为威吓,因此所得的自白,能有多少可信度,实已不言可喻。也因此,《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2项才规定,自白除须出于被告任意且具有真实性外,更须有其他证据为补强,而不得成为定罪的唯一证据,这代表,自白再也不能是「证据之王」。

就算在讲求科学办案的现代,但只要被告不认罪,侦查机关总会觉得不踏实,这或许是案重初供的想法,仍残存于今日的主因。只是如此的迷思,不仅易使侦查方向误导,更可能错失找寻其他证据的黄金时机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