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苏案得到的教训
缠讼多年的苏建和案,于最高法院再更三审判决无罪后,依据《刑事妥速审判法》第8条的规定,因检方不得为上诉而确定,此案终于划下句点。而造成此案判决无罪的关键,正在于刀痕与血迹喷溅痕迹的科学鉴定,也象征司法审判已从强调自白转向科学证据的趋势。
在过往科学鉴定并不发达的时代,刑事司法审判,就必然会以直接证据,即目击者的证词与被告的自白为定罪证据。而在犯罪多属隐密,致难有目击者,甚或被害人已经死亡下,被告的自白即成为定罪最重要的证据,侦查机关为取得自白而不择手段,自也不足为奇。因此,苏建和等三人遭刑求逼供,不过就是反应那个时代的执法实态。
在不强调科学鉴定下,对于任何犯罪事实与证据的判断,就趋于直观与直觉,以吴铭汉夫妇身中七十几刀来说,一般人皆会认为不可能是一人所为,而必有共犯,依此而论,也必然有多把凶刀存在。如此的判断,虽符合常识,或可为侦查的起点,却不应为论罪的证据。惜在苏建和案的漫长审判过程中,整个刑事司法体系,却将证据裁判原则置之脑后,却将如此的常识偏见当成是经验与论理法则。如此的结果,不仅忽略了现场重建、物证保全等的重要性,凡是与此判断有所违反的证据,即会在有意、无意间被忽略,甚至是排除。如此的先入为主,不仅严重违反无罪推定,更会使关键证据因此流失,而丧失还原真实的黄金时机,不幸者如江国庆,即被草草枪决。即便有幸而能免于一死,如苏建和等三人,也得为长期诉讼所苦,而被害人对于正义伸张的期待,也遥遥无期。
不过讽刺的是,就因苏建和案的长期诉讼之故,才得以让人权保障的观念与新的科学鉴定技术,进入到刑事司法的审判中,尤其是此案的自白,早已因被告遭刑求及矛盾百出而被排除,且相关的物证,要非在案发当时即被忽略,即是因审判期间漫长而遗失,则本案的刀痕与血迹鉴定,即关系着到底是一人,还是多人所为,致成为有罪、无罪的重要关键。而根据法医研究所的鉴定报告指出,从被害人的多处伤痕来看,应至少有三种凶器,自有多人在命案现场。反之,由被告律师所委请的鉴定专家李昌钰,却重建命案现场,并以四人在场的方式,为行凶的模拟,并制作成3D影响以来还原整个过程,而认为现场空间狭小,若为多人行凶,根本难以出手,若硬为之,只会造成相互砍伤,血迹喷溅也不可能如现场般完整,致因此得出,不排除是一人所为的结论。
虽然法医研究所的结论较符合常识判断,但在缺乏精确的实验与学理依据下,其证明力肯定远不及经过现场重建且实际操作的李昌钰报告,因此,就算高等法院无法百分之百确认为一人行凶,基于罪疑惟有利于被告原则,就只能为无罪判决。
所以,高等法院的此次判决,不过就是回归至刑事司法最基本的无罪推定与证据裁判原则,但苏建和等三人却赔掉了21年的青春,被害人家属更将因此继续在暗地里哭泣,这是何等无奈,也是何其悲哀之事。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