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阳溪公告禁止水污染 违者最高罚30万元

地方中心综合报导

宜兰政府为维护县民饮用水水质公告11月1日开始,宜兰县之甲类水体,也就是兰阳溪葫芦堵桥上游河川野溪范围内,禁止禽畜粪之使用、堆置、贮放、泄漏、弃置等足使水污染之行为,若有违反者,将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条规定处罚行为人3万至30万元罚锾。宜兰县政府指出,禁止之项目除上述之禽畜粪外,还包括标示有「鱼毒警告」之农药、未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肥料及其他污染物。另外所有人管理人未善尽管理责任,致有上述或水污染防治法第30条第1项各款禁止之行为,经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也将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条规定处罚所有人或管理人。宜兰县政府呼吁,禽畜粪未腐熟前属于废弃物需经堆肥腐熟后始可作为有机质肥料及栽培介质县府严格执行禽畜粪之源头管制,除加强拦查管制流向外并积极辅导县内养鸡场妥善处理,期能辅导改变农民的使用习惯方式,为保护及改善我们的环境水质而努力,共创永续的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