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产会报告:美龄楼为妇联会不当取得应移转国有
日前党产会公告将于10月7日就美龄楼是否为妇联会不当取得财产举办听证会,昨天党产会就听证程序先提出调查报告,主张美龄楼为妇联会不当取得财产,应移转国有。
如今美龄楼所有权人为妇联会所捐助之财团法人妇联社会福利文教基金会,而党产会在报告中指出,妇联会于 1997年间捐助10 亿元设立妇联社福基金会,接着妇联会复于 1998 年底至1999年初共捐款合计 6 亿元予妇联社福基金会,用于购买如今美龄楼所属土地,再于2003年捐4.5亿元给妇联社福基金会用于建造美龄楼。
报告认为,妇联会捐赠予妇联社福基金会之 10.5 亿元款项,为妇联会原应移转为国有之不当取得财产之一部,而妇联会捐赠这笔款项旨在让妇联社福基金会购置如今美龄楼所在土地并建造美龄楼,从而系争土地及美龄楼即属此 10.5 亿元款项变形后之代替物。
报告还指出,妇联社福基金会除董事组成与妇联会几乎一致外,甚至由薪资支出金额推算,其员工人数应仅数人之谱,且均由妇联会员工兼任,并随妇联会人事更迭。于决策人员几乎一致、员工区区数人,且鲜少自行执行业务之情形下, 妇联社福基金会按理并无使用大型会所之必要,却仍接受来自妇联会之 10.5 亿元款项捐赠,用于购置总面积 1,656 平方公尺 (约 500.94 坪)之系争土地并兴建地下 3 层、地面 9 层、建筑总面积 9,787.64 平方公尺(约 2,960.76 坪)之建物(即美龄楼),显非办理业务所需,应认属妇联社福基金会无正当理由无偿自妇联会取得 10.5 亿元不当取得财产,并以系争土地及美龄楼为其现存利益。按党产条例第 6 条第 1 项及第 2 项规定,系争土地及美龄楼应命移转为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