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党产会开铡!认定国民党不当取得大孝大楼 追征7.8亿
▲大孝大楼被党产会指为不当党产,现已拆除。(资料照/记者范纲仪摄)
党产会14日召开委员会议,认定国民党以违反法令等悖于政党本质及民主法治原则方式取得大孝大楼,追征其价额共计新台币7亿8,275万8,715元。
党产会指出,大孝大楼应属国民住宅之商业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后应依成本拟定底价,办理「公开标售」。民国74年,台北市政府却于该大楼尚未取得使用执照之际,迳行限定投标资格为「依法在中华民国领土内有不动产权利主体资格之非营利社团或政府机关」,且以整栋大楼办理出售给民众服务总社。
党产会指出,于78年至83年间,民众服务总社再以买卖为由,申请将大孝大楼之建物及坐落土地所有权陆续登记给「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后再更名为「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至于民众服务总社对于有无取得买卖价金等事,皆未正面答复,后续民众服务总社也向内政部函告此交易实为借名标购。惟上开不动产产权中国国民党已于91年以13亿元出售给该党党营事业光华投资公司,再于93年间以14亿5千万元出售给瑞升第一公司。
党产会表示,经查国民住宅条例是以安定国民生活及增进社会福祉为目的,若由同一单位按标售底价统一价购使用,显与此条例之立法意旨相违。再者,在该大楼兴建期间,各机关及原拆迁之优先承购单位曾表达有意申购,且按当时签呈所载,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台北市政府环境保护局、台北市古亭区公所、海南同乡会及工务局建管处等皆有登记需求坪数,至少达18层楼,已超过该大楼总楼层数。
党产会表示,当时中国国民党尚未登记为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并不符合该大楼及其坐落土地标案之投标资格,却借用民众服务总社名义投标,依法所投标单应为「无效」,而台北市政府国宅处、内政部却未依法处置,甚且任由该党完成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于法有违。此与当时台北市政府及中央政府均由中国国民党执政、该党享有执政优势地位有关,进而使其取得大孝大楼及其持分土地,而享有此一不当取得财产之利益,实有违民主政治及实质法治国原则。
党产会表示,本会认定该党取得大孝大楼及其持分土地,核属党产条例所称之「不当取得财产」,惟相关产权几经转手后,原大孝大楼已遭拆除另为建案,故依党产条例第6条第3项规定为追征处分,依法应就该党之其他财产追征其价额。追征价额之计算,依法以移转时之价格为准,并应扣除该次交易缴纳国库之增值税款等。依上开相关规定本件处分就中国国民党不当取得大孝大楼及其持分土地,共追征7亿8,275万8,7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