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产会认定中广是国民党附随组织 追征77亿3138万元

中国广播公司。(图/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袁茵/台北报导

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调查中广公司是否为国民党之附随组织,产会24日召开委员会议,决议认定中广公司为国民党附随组织,其名下不当取得之土地 (10万9627平方公尺)及地上建物(699平方公尺)应移转为国有,并就已移转他人而无法移转为国有之不当取得土地,追征其价额共计新台币77亿3138万9185元。

根据党产会调查结果,国民党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于民国17年由陈果夫、叶楚伧、戴传贤等中央委员商决设立广播无线电台,隶属于国民党中央宣传部,民国25年经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改名中央广播事业管理处,后经国防最高委员会于民国35年决议改组为公司,此即为中广公司成立之滥觞。故中广公司自成立起即为国民党之党营事业,由国民党实质持有或间接持有中广公司过半数以上股权,且公司重要人事派任、员工人数、保险、退休均由国民党中央决定。

党产会提到,有关中广公司运作之财务来源,国民党曾藉威权体制下执政优势地位,将战后原应归属国家资产之日产电台交由中广公司接收,并由政府挹注资金,协助中广公司取得经营传播媒体优势地位。另中广公司从银行贷款至员工薪资加班费、补助费等支出均须呈报国民党中央财务委员会审核。自成立以来,中广公司以配合宣传国民党政策为主要任务,并向国民党中央财务委员会进行业务报告,且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之议案仍须送国民党中央核示,或由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直接决议中广公司之业务方向及内容。

党产会指出,综上所述,中广公司之人事、财务及业务经营长期受国民党实质控制。直至民国95年国民党透过原党营事业华夏公司将中广公司股权以非相当对价售予好听股份有限公司、悦悦股份有限公司、播音员股份有限公司、广播人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中广公司始脱离国民党控制。党产会依据《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第4条第2款后段规定,认定中广公司为国民党附随组织。

关于中广公司不当取得财产,经党产会调查,主要有二大类,即原日治时期台湾放送协会于各地之房舍土地,以及由国家预算购置资产。

党产会表示,中广公司之前身即中央广播事业管理处,于训政时期民国34年代表政府来台接收日治时期台湾放送协会各地放送局及机室。惟民国36年行宪后,由中央广播事业管理处改组之中广公司非但未将所接收之日产电台房屋、土地返还国家,更透过「转帐」以无偿取得之方式,将日产电台之房屋乃至于土地移转为中广公司所有,有违党国分离之宪政体制。

党产会提到,民国40年起政府为加强对中国大陆地区心战及海外广播,除给予中广公司购置广播设备及业务执行相关费用外,另运用国库预算购置土地建立广播发射站收音台,或由政府机关征收土地供中广公司广播业务使用。此类土地建物系以国家预算拨款购置兴建本应属国有财产,惟当时政府主管机关容任中广公司将嘉义县民雄新北市三重、八里、台北市景美蟾蜍山等多笔土地迳行登记于自己名下,形同无偿取得土地所有权,显已逾越民主法治国家应有之分际,而悖于民主法治及实质法治国原则。

党产会说,经本次委员会讨论后决议,上述中广公司不当取得之财产中,目前尚在中广公司名下不当取得之土地 (10万9627平方公尺)及地上建物(699平方公尺),依党产条例第6条第1项之规定应移转国有;已移转予第三人或经政府征收而无法返还予国家者,例如位于台北市仁爱路三段之原台湾放送协会总部,已于民国88年售予党营事业中投公司,此类已处分之不当取得财产,本会依党产条例第6条第3项追征共计新台币77亿3138万9185元。中广公司应于收到处分书之次日起30日内,将现有之不当取得财产移转国有,并缴纳追征之价额。

党产会决议认定中国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为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之附随组织,并作成处分命中广公司名下不当取得财产应移转国有,已移转他人而无法返还国家者,追征其价额。又中广公司所使用之电波频率,依广播电视法是由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核配管理,故不纳入本会处理之范围,爰并予叙明。

►「即日起,我退出老化党。」

▲▼党产会认定中国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民党附随组织,暨不当取得财产命移转国有及追征价额之说明。(图/党产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