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戴奥辛污染案二审判经济部免赔 中石化:上诉到底

▲受中石化安顺戴奥辛污染居民曾到行政院门口抗议。(图/本报资料照)

财经中心综合报导

中石化安顺厂(前台碱安顺厂)污染案有新进展台南分院11日进行二审宣判,认为中石化应独自负担戴奥辛污染赔偿,经济部非其股东董事则免。对此,中石化强调无法接受,将上诉到底。

案件爆发于2004年10月,当时台南社区大学委请成功大学替中石化安顺厂旁的一名妇人进行检测结果血液中戴奥辛浓度竟刷新世界纪录(达308.553 pg.I-TEQ/g脂质),让该厂的污染问题浮上台面。2007年11月8日,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指出,即便实际污染行为人是前台碱公司,但该公司已被中石化合并,其权利义务应由中石化概括承受。

如今,缠讼多年的中石化安顺厂戴奥辛污染国赔案出现新进展,台南高分院推翻地方法院一审「中石化与经济部要赔偿新台币1亿6800多万元」的判决,二审改判,由于经济部非中石化股东与董事,无须负担戴奥辛污染赔偿,因此中石化应独自负担所有损害赔偿责任。对此,中石化表示无法接受,将上诉到底。

中石化指出,当年因经济部的政策,才被迫与台碱公司合并,政府民营化后已获得180亿元的巨额股权交易收益,却将应负的整治污染及损害赔偿责任移转给中石化,而实际上,该公司从未在前台碱安顺厂当地制造、生产或从中获利,更无污染环境情事,宣称「只因30年前并入前台碱安顺厂污染土地,就被迫概括承受这项历史共业,中石化是经济发展历史及政府政策下的受害者」。

此外,中石化也提到,根据大法官释字第714号解释协同意见书,该公司是因特殊原因成为概括继受人,与《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的污染行为人定义不同,因此强调,不论基于宪法要求之法治原则社会公平原则,经济部都该担负起责任,现在二审判决却要求中石化单独承受所有的义务与赔偿,显然结果严重违反公平正义,未来会持续进行司法救济,以捍卫公司所有股东应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