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奥辛污染案二审判经济部免国赔 学者:台湾司法已死

▲中石化安顺现况照。(图/中石化提供)

记者徐珍翔台北报导

针对中石化安顺厂(前台碱安顺厂)污染案,台南分院11日宣判,中石化须独自负担赔偿金额经济部可免责。对此,中华医事科技大学副教授黄焕彰痛批「台湾司法已死」,直言经济部不仅三度隐瞒该事件的重大发现,更是污染发生当下的最大股东,恐怕脱离不了责任

十几年前揭露该案并持续监督的黄焕彰12日在脸书发文指出,审判长李文贤驳回国赔理由是经济部裁撤台碱安顺厂,也停止生产五氯酚纳,且戴奥辛污染没有继续扩大,因此认定公务员无不法侵害也没有怠忽职务。但他却不以为然,直言台湾司法已死,而该判决不但会贻笑国际,还会变成法律系教材,「凶手拿刀杀了人,却把凶刀拿给第二个人,伟大的法官判决说原凶无罪,原凶是经济部,台湾省政府国营企业公司。」

黄焕彰更在脸书贴出台碱历年股东组成表,证实安顺厂在台碱并入中石化的前一年(1982年)即已关厂。此前,1946年到1966年间,经济部持股六成是最大股东,另一股东则是台湾省政府,持股四成。之后的1967年到1982年间,由中油公司持有台碱百分之百股权,他指出「经济部、台湾省政府与中油才是污染的真正行为人」。

此外,黄焕彰也提到,从1981年鱼体检测出汞开始,到1994年检测到鱼体有戴奥辛,2002年检测出人体血液含戴奥辛,面对几次重大发现,政府皆选择隐瞒,时间长达22年,直到2003年8月才告知居民受到污染的事实,这更让他质疑:「经济部为何无罪?」

对此,中石化则表示,依据林锡尧大法官释字第714号解释协同意见书,该公司是因为特殊原因(受命合并台碱)成为概括继受人,与《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的污染行为人定义不同,如今却须单独承受所有赔偿义务,已严重违反司法公平正义,因此,中石化未来不只会持续进行司法救济,拟再提告经济部过去刻意隐瞒污染事实且推诿相关责任。

▼台碱历年股东组成。(图/翻摄自黄焕彰脸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