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孟翰/【国民法官模拟庭观察】国民法官能助恐龙灭绝吗

近年来,国内许多重大瞩目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与国民的法感情之间颇有落差,因此政府极力推动司法改革,希望透过国民参与审判,借此降低此一争议。于是,2020年,立法院三读通过《国民法官法》,并将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为了在《国民法官法》正式上路前,让审、检、辩熟悉新制度,各地法院这两年积极筹办模拟法庭,累积实际的操作经验。笔者有幸在彰化方法院举办的国民法官模拟法庭担任辩护律师,本文一方面简介国民法官制度,也会分享自己参与过程中的观察。

国民参与审判是作什么的

过去司法院设想的国民参与审判模式是采取「观审制」,让人民座位与法官并列,赋予其讯问被告证人权力,但观审员最终的意见只能提供给法官作为参考,审判结果仍由法官参酌人民观点后自行决定,并不受到观审员意见的拘束。

由于此种制度无法有效制衡职业法官的权力,人民对于法官最终判断的影响力也极为薄弱,恐怕无法有效削减法官专断的情形,因此也招受不少民间团体的批评。而即将上路的国民法官则改良了前述观审的问题,6位国民与3位职业法官组成国民法官法庭、共同审理案件,且国民法官与职业法官一同在终局评议时表决,大大提升国民法官在个案当中的影响力。

至于世界其他国家所采行的国民参与审判模式,英美法采陪审员制度,由陪审员独立判决,进行事实认定、独立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决定,之后再由法官进行量刑;德国采参审制,国民有5年的任期,在个案上与法官并列、共同审理认事、用法及量刑;日本则采裁判员制,于个案随机选出国民,与法官并列、共同进行认事、用法及量刑。相较之下,我国国民法官制度非如同英美陪审团独立做决定,也无如德国参审员有任期,似较接近日本的裁判员制度。

谁能当国民法官

什么样的案子会交给国民法官审理呢?其实这将限缩在刑事重罪(注)。因为依《国民法官法》第5条规定,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之罪外,包括所犯最轻本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意犯罪因而发生死亡结果,经检察官提起公诉并由地方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才会适用国民参与审判。

至于挑选国民法官候选名单的方式,步骤如下:

1. 依照《国民法官法》第17条,由地方政府随机抽选符合第12条所述资格的国民(年满23岁,且在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继续居住4个月以上之中华民国国民)提供给法院作为备选国民法官的初选名册(大水库)。

2. 再由法院剔除不符合资格的对象(如褫夺公权尚未复权、受有期徒刑以上行之宣告、政府机关首长、法官或曾任法官等等)做出复选名册(中水库)。

3. 最后再从名册中,随机抽选方式通知备选国民法官(小水库)选任日期、意愿调查表。

接下来的选任国民法官程序中,由备选国民法官向法院报到后,经审判长简单说明检察官起诉内容后,由备选国民法官填写「候选国民法官到庭调查表」,包括资格事项、以及由检方辩方设计询问备选国民法官的问题。

检辩双方设计问题的主要目的在于,探测备选国民法官在本案判断上是否可能有极度偏颇、无法维持公平审判的情况。例如笔者参与的模拟案件涉及家庭当中居于弱势的丈夫长期隐忍强势的妻子指挥,在某次口角中,愤而勒毙妻子,检方设计给备选国民法官的问题为:「您是否认为刑事审判,最重要的目的视察罚犯罪者,还被害人公道,实现公平正义?」,辩方的问题则为:「您是否认为在家庭纷争中,女性通常是弱势的一方?」

在备选国民法官填写完毕调查表后,由审检辩三方共同检视回收的调查表,并由检辩双方附具理由,向审判长声请应拒却的对象(例如曾有亲人经历过与本件雷同性极高的刑事案件,恐无法公平审理本案)后,检辩双方可再不附理由各拒却三名备选者(可基于各自诉讼策略考量,排除在审判上可能对己方较不利的对象)。最终剩下的备选国民法官,再由电脑随机选号的方式,抽选出本案6位国民法官,以及两位备位国民法官,并由国民法官宣誓,本案国民法官法庭即正式组成。

起诉状一本避免法官预断

一如传统刑事案件程序,开始审判前,会先进行朗读案由、人别讯问、检方、辩方先后陈述起诉要旨及答辩要旨、法官向被告权利告知等程序,再由检辩双方进行「开审陈述」(参《国民法官法》第70条),此程序并非实质辩论,而是向国民法官说明「待证事实」、「声请调查证据范围次序及方法」、「声请调查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关系」。接着由检辩双方自主调查证据。

▲国民法官将于2023年上路,司法院邀请吴念真导演担任代言人,期待让人民更加了解国民法官制度。(图/司法院)

值得一提的是,国民法官制度与当今刑事诉讼最不同的地方就是:现行的刑事制度,检察官侦查案件后决定要对被告起诉,会把完整的起诉书及支持被告有犯罪的相关证据资料,同时送交给法院法官,让法官可以快速了解案情(但反过来说,法官可能就会对被告产生有罪的认知)。但国民法官制度下,检察官起诉时不能一并送交卷宗及证物,所有证物都需要经过在法庭上调查后才能够提出,因此职业法官与国民法官在审理前只能看到起诉书,无法先行看过检察官起诉的证据内容,在检辩双方也须在开庭时主动提示证据或卷证内容。此目的正是为了避免国民法官事先看过检察官的卷证后,就对被告产生偏见和预断,称为「起诉状一本,卷证不并送」。

在笔者参与的模拟法庭,审判长在检辩双方诘问每位证人及被告问题之后,都会先休庭,在评议室与国民法官说明刚刚检察官和律师问证人过程中的重点,并询问国民法官是否有问题想补讯问证人,国民法官可以自行或请审判长提问。

而在辩论程序,因检辩双方须要说服的对象除了职业法官外,更须要说服没有法律背景的素人国民法官,因此笔者参与的模拟法庭中,检察官和律师还特定制作了投影片,向国民法官说明各自的主张、进行攻防(日前有媒体报导,为因应《国民法官法》上路,法务部近日甚至聘请老师传授检察官口语、肢体、简报制作等课程,期盼法庭活动能顺利进行)。

国民法官如何作出判决

审理结束后,审判长会引领国民法官们,针对本案的各个争点进行评议。但依照《国民法官法》第69条规定,关于证据能力、证据调查必要性与诉讼程序之裁定及法令的解释,「专由」职业法官合议决定;至于有关罪责与量刑事项之事实认定、有罪或无罪及罪名之认定,以及量刑之认定,则是由国民法官和职业法官「共同」决定。

评议过程中,先由国民法官逐一表达自己的判断及理由,职业法官也会适度的解释各条文的构成要件及适用方法,之后再由3位职业法官个别表示自己的立场及理由。

表决阶段中,罪责部分需要国民法官和职业法官意见在内的三分之二多数决来决定。换句话说,同意票要超过6票,且同时有国民法官及职业法官的同意。也就是说,如果6位国民法官全部判杀人,但3位职业法官判过失致死,仍无法认定为「杀人罪」。透过如此机制的调和,也可避免国民法官和职业法官的认知过于悬殊。

至于量刑部分,必须以包含国民法官及法官意见在内的二分之一多数决的决定(除死刑的科刑判决要采三分之二)。也就是说,同意票要超过5票,且同时有国民法官及职业法官的同意,意见歧异无过半意见时,将「最不利」算入「次不利」的提案,至过半数为止(例如2位判8年、4位判7年、3位判6年,8年算最不利,其中,将最不利的8年共有2票加入次不利的7年有4票,因此7年共得6票,多过6年的3票,最后判定7年)。因此,若评议过程没有通过法定门槛,就必须一直讨论,直到部分职业法官或国民法官改变立场。

参与模拟庭后感想

参与模拟法庭后,笔者发现:检察官和律师在个案上的角色不同以往,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来整理证据,并做好言词辩论程序中的意见表达。

日前有媒体报导,因为国民法官制度将增加律师的工作量,因此也可能同时提高民众负担的律师费。但笔者认为,适用国民法官的案件是重刑案,未来律师承接此类案件的管道,多数还是经由法律扶助基金会分配;而现行制度下,法扶律师的报酬仍是三万元起跳,若没有改善的配套措施,可能将使律师承接意愿打折。

其次,许多国民法官表示,无法理解法庭上每个程序进行的意义,因此职业法官必须一再扮演法律解说者的角色,向国民法官说明基础的法学概念。甚至在最后评议阶段,许多国民法官也会在职业法官表态心证后,变更自己原本的立场。因此职业法官角色的扮演若过多辅助,恐怕又形成对国民法官立场的引导,拿捏上也不易。

另外,笔者认为,在名词使用上,将参与审判的国民称为「国民『法官』」,未必妥适,毕竟法官是司法权下的职位;相较于其他国家相对应的职称,也未直接用以「法官」称呼担任这样职位的国民。可预见的,未来实施国民法官制度,将增加审、检、辩三方在个案上的责任,至于效果是否能够更提升国民对司法判决的认同,还有待观察。

不过,以往的司法判决之所以不被国民信任,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无非是,外界认为法院对被告的处罚低于人民心中的期待。据媒体最近几次模拟法庭的报导,若将过往真实案件改编后让国民法官操作,国民法官判决反而低于原本真实案件职业法官所判决的刑度(甚至可能将原本真实案件有罪判决改判成无罪)。

这样的反差也可凸显:或许能够实际参与国民法官的民众,和在外批评司法判决的民众相比,终究还是少数,未必能在能短时间内降低人民对司法品质的质疑。不过,借由国民参与审判的过程,让人民实际了解司法是如何实务的操作,增加法律专业人士和素人之间的对话机会,未必是坏事。

注:在第一次开庭前,法官依照《国民法官法》第51条,得在准备程序期日前联系检辩双方,协商诉讼进行的必要事项,期待透过事前协商而能提早确认证据、争点和主张,促进准备程序进行的效率。在未选任国民法官时,由法官与检辩双方先召开准备程序,确认检察官起诉内容、范围及法条,以及被告答辩,并由双方确认主张与出证策略、整理不争执及争执之点、排定调查证据的范围、次序和方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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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孟翰,律师、法律白话文运动撰稿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