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法官够国民吗

检辩双方及被告在中间讨论时间,专注看着投影萤幕上审判长与国民法官讨论案情。(陈俊雄摄)

立法院持续审查「国民法官法」草案,民进党将采取「不间断不休息投票」赶夜车,目标是在22日完成三读。根据司法院的草案内容,除少年、烟毒案外,只要10年有期徒刑以上或故意犯罪致人于死者,于第一审就强制进入国民法官审理的案件范围。而此类案件,要由3位专职法官及6位国民法官来组成合议庭审理,至于这6位由平民所选出的国民法官,既与法官同席,也可直接讯问证人、鉴定人或被告,更须决定犯罪之有无与量刑。

因此若相比于陪审制,陪审员仅能在旁被动聆听,且只决定有无犯罪,国民法官的权力更大,表面上似更能彰显人民参与审判的目的,但是否如此,却不能仅看形式。

首先,除侵害生命法益的犯罪外,现行《刑法》法定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实不多见,却集中于《贪污治罪条例》,如违背职务受贿、收取回扣、以公用运输工具运送违禁或漏税物品等罪。而此类案件,很容易与高层公务员产生连结,致带有政治性,由国民法官审理,不免带来是否受意识形态影响之疑虑。

而就6位国民法官的产生来说,乃是从23岁以上国民随机抽选,在剔除具有法定排除事由者后,还得进入voire dire程序,即接受检察官与被告律师的询问,以来剔除有强烈意识形态的候选者。只是对于合议庭的3位专职法官,除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回避事由外,若当事人认为有偏颇之虞,仅能由当事人向法院声请回避,并由院内3位其他法官组合议庭为审理。

如此的程序,既有道德风险,当事人也无从借由询问以得知法官是否会因政治倾向影响公正性。尤其若再考量法官于审判中的优势地位,受到严格检验独立与中立性的国民法官,反易沦为配角的地位。

因在陪审制度中,法官除须在审判前及评议前,对陪审团为重要法律原则的教示外,不仅在法庭位置有所区隔,法官也不能进入陪审休息室,更不能于陪审团评议时在场,以免污染陪审员的心证形成。但采合审合判的国民法官制,无论在法庭内外,与3位法官无所区隔,还须进行中间讨论,这在无形中,就增加法官影响国民法官意见的可能性。

而在评议时,与陪审制原则采一致决不同,国民法官制度若要判被告有罪,须至少有2/3的人数同意,且至少要有1位法官的意见在其内。至于量刑,虽采过半数决,却也须至少1位法官的意见加入,始能达成评议,故国民法官的人数优势就因此被解消,甚至成为背书的角色。尤其是国民法官审理者几乎集中于杀人或如酒驾致死的案件,既得面对法庭所呈现的凶残证据,还得承受是否判死的舆论压力,致可能带来之后的心理后遗症,却无法从国家得到任何赔偿。这是否超越了宪法所课予人民的义务,实值得深思。

在民进党的党纲里,针对刑事诉讼是主张陪审制度,至今未有任何变更。但为何在执政后,对陪审制嗤之以鼻,并力推半套司法民主的国民法官制,实显得极端讽刺,莫非是为了执政者的利益,才进行这场「假改革」!

(作者为真理大学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