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复甸》国民法官就是人民公审
司法院。(资料照)
国民法官是一个响亮的口号,但是我们要坚持一件事,就是必须要求这个制度用于保障被告的权利。国民参与审判绝不能成为恶整被告的工具。目前司法院所热衷的国民法官,其实就是共产党的人民公审。
最近蔡英文就职第二任总统,实现司改政见又再度成为焦点。民国88年全国司法改革会议,当时国际贸易蓬勃发展,认为诸多商务或新兴科技案件牵涉专业,唯恐法院作出外行的判决,提出「专家参审」。当时在野党提出许多政治案件,受党国思想箝制才是问题所在,主张刑事案件应该由人民参审,从此开启了国民参与审判的话题。在马英九时代创造出一个离奇天下的「观审制」,被各界指责耻笑为只观不审。司法院因此又走回参审老路,不敢干犯违宪的话题,就在文字上作假,创造了「国民参与审判」的说法。潘多拉盒子打开之后,更进一步又有了陪审的建议。
人民接受有素养的专业法官独立公正审判,是宪法中人民的诉讼权利保障。为了担心专业法官滥权或是受到政治干扰,乃有陪审或是参审之设想,作为被告的保护。美国的权利法案也就是宪法增修条文的第六条,就是明白赋予被告接受陪审之权。既然是权利,当然被告可以选择放弃接受陪审,而由专业法官审理。采陪审制度时,对于是否成立犯罪之事实,由陪审员认定;至于法律的审判还是专业法官的责任。这样保持了司法的专业,也兼顾避免司法的专擅。
司法院主张的立法宗旨,在「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国民正当法律感情,增进国民对于司法之了解及信赖,彰显国民主权理念。」若是这个宗旨是正确的,那么应该设想参审的该是行政诉讼,案件被告是政府,才是真正需要国民参与审判,以确保法官不会偏私。但是,司法院所规画的对象却是刑事被告,草案是世界上没见过「非驴非马的混合制」。
国民参与审判是非常昂贵而没有效率的制度。国民法官必须不是法律专业的国民、没有受到媒体审判污染、没有特殊歧见、有适当的判断能力与常识。为了保护国民法官安全与不受影响是要考虑集中安排住宿的。我们的草案是不完全的。
英美法系用素人陪审来认定事实,决定被告是否犯罪,所以订立一套严格的证据法则。大陆法系因为是职业法官,证据法则宽松许多,由法官来认定证据力。我们若是引进陪审,必须采取诉因主义,更不容许诉讼中变更起诉法条。审判程序中,必须采用英美法系的证据法则。无罪推定前提下,卷证不并送、证据开示、辩护律师搜证权,都必须因而改变。
一个国民参与审判的案件需要投入的时间、金钱与人力,是非常可怕的巨大。因此。采用的国家都设法用大量认罪协商来减少案件负荷。认罪协商是最不负责任的司法制度。参审或陪审制背后有全套的诉讼法则必须连结,不是看看司法故事的电影或电视剧,觉得剧情精彩,就可以主张采行国民参审的。
司法院推广国民参与审判制度,曾经举办模拟案件。参与者在网路上曾评论,为了让国民法官了解法律专业术语,模拟案件中的「未必故意」与「有认识过失」,从审前程序到审理过程中,都不断地在上大学一年级《刑法》的课程,不但让审理程序冗长且「中断失焦」。评议过程国民法官更是无法理解,而无从参与意见。
蔡英文在竞选时强调,「司改没有特效药,我们就是要扎扎实实地去做基本工,一步一脚印,去改善司法的体质」,真是切中时弊的正确意见。但是执政之后,却从宪法解释法庭化、设立大法庭、国民法官,步步险棋。当年司法院在推动观审制度的时候,法学界就提出应该让被告有选择权,但是当时司法院考量如果让被告有选择权,将来适用统计的样本将会非常少。而且,由南韩实施的经验显示,被告选择使用人民参审制的案例非常少。人民没有选择诉讼制度的权利,会是人民基本权利的合宪解读吗?这种为了司改业绩而强迫被告接受国民法官是什么逻辑?开了一个川菜馆,就要强迫顾客吃辣?
司法院一直以来都把「国民参与审判」当作司法改革的试验品。司法是社会公义与人民权利之所系。上位肉食者拿人民生死祸福做实验,可曾设想过若有一日自己是被告时,是否愿意成为一只被公审的「裸鼠被告」?
(作者为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