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复甸/欠缺临门一脚的大法官解释

作者/李复甸(中国文化大学法研所教授

捷运新店机厂美河市聯合开发案涉及违法征收土地,在大法官释字732号解释中,宣告最高行政法院引用大众捷运法及大众捷运系统土地联合开发办法的规定,容许主管机关征收本案土地,有违宪法保护财产权与居住自由意旨,不符比例原则,即日起不予适用。

监察院第四届委员在103年7月任内最后一次院会主张台北政府办理「台北都会区大众捷运系统新店线新店机厂聯合开发案」(即美河市聯合开发案),将征收所取得土地兴建16栋大樓出售私人,涉违反行为时大众捷运法及土地征收法令,声请司法院大法官统一解释案。

台北市政府创设所谓双轨并行「工程用地征收与聯合开发协议并行」办理「台北都会区大众捷运系统新店线新店机厂聯合开发案」,违反行为时大众捷运法第6条及第7条规定;违法征收人民土地于先,復于欠缺法律依据下再将征收取得之土地透过聯合开发模式移转为私有,聯合开发基地内85.41%土地系以强制征收取得,然开发后竟将基地内51.12%之土地移转登记为私有。违反土地法第14条第1项第5款有关公共交通用地不得私有之规定;另该聯合开发案之公私土地比例悬殊,不符比例原则。

台北市政府拥有高达99.35%之聯合开发基地面积,竟与仅拥有0.65%基地面积之投资人签订聯合开发投资契约,由其兴建16栋共2,220户建物对外出售。本案将都市计划细部计划仅设定700人计划人口之聯合开发基地,最终由投资人兴建成16栋共2,220户之住商办大樓(以住宅为主),规模失控,显有严重损及政府权益等多项违失,监察院自98年起多次调查并纠正台北市政府等相关机关在案。

台北市政府创设「捷运工程用地征收与聯合开发协议并行」(即所谓双轨并行)方式,即先以行为时大众捷运法第6条规定征收土地后再假藉该法第7条规定办理「台北都会区大众捷运系统新店线新店机厂聯合开发案」,致人民被强制征收之土地嗣遭以聯合开发模式交由投资人兴建住、商、办大樓而出售他人所有,违反并扭曲该法第6条及第7条分立不得并行之规定及立法设计,且背離该法第7条第3项前段所定聯合开发应优先采市地重划区段征收或协议方式办理,以达其公私合作共享开发利益之立法意旨,显严重违反宪法第 15 条保障人民财产权之意旨。

又基于土地征收乃国家对人民受宪法保障之基本权利予以强制侵犯,故对于经征收强制取得之土地,非有法律明文规定,自不得再迳行移转为私有,惟台北市政府办理捷运新店机厂聯合开发案,在缺乏法律依据下,迳将征收取得之土地再透过聯合开发方式移转登记为私有,显属违法;又该府未将聯合开发基地内属「捷运设施用地」之部分区隔,却并同移转为私有,亦有违土地法第14条第1项第5款「公共交通道路」不得为私有之规定。

土地征收分一般征收与区段征收两种。区段征收是政府基于都市开发建设、旧都市更新、农村社区更新或其他开发目的需要,对于一定区域内之土地全部予以征收,并重新加以规划整理后,由政府取得开发目的所需土地及公共设施用地,其余可供建筑土地,部分供作原土地所有权人领回抵价地之用,部分让售或拨供需地机关使用,剩余土地,则办理公开标售标租或设定地上权,以处分土地之收入偿还开发总费用

一般之土地征收乃政府依公权力之运作,为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基于国家对土地之最高主权,依法定程序,对特定私有土地给予相当补偿,强制取得之一种处分行为。依土地征收条例规定,已公告征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应切实按核准计划及所定期限使用。不合规定者,应为撤销或废止征收,并通知原土地所有权人发还其原有土地。台北市政府以捷运用地之名征收土地,却变成一般住宅,将捷运用土地分割予住户其违法至为明显。

监察院与行政院103年5月5日院台交字第1030133300 号函就本案有下列适用同一法律规定所表示之見解相互歧異之情形,攸关人民权益之保障与国家法制制度之建立与发展,经3位监察委员调查后,认有声请大法官统一解释之必要,经院会通过移司法院。至今虽尚未不受理,未见大法官一并于释字732号作成解释,终是临门欠缺一脚的遗憾。

●作者李复甸,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理事长、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教授、执业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