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复甸/大法官怎不去台中监狱 看那些精神病犯?
数日前,司法院大法官首次邀约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以「法庭之友」身分,在司法院表示意见。
审理法务部矫正署将罹患精神疾病之受刑人与性侵犯刑后治疗均集中于一般监所,且长期无确定期限,其设施与工作处置是否妥当?
监察院在第四届已对本案有所调查,并有详细报告函法务部与卫生福利部要求检讨改善。但因届满离任,第五届迅速结案,无人再继续督促改善,陈情人迫于无奈,才请法律扶助基金会向大法官提出释宪请求。
▲ 前监委指出,台中监狱已超过可收容额达两倍以上。(图/翻摄Facebook/法务部矫正署台中监狱)
收容人跪问「我什么时候可以回家?」
102年监察院接到陈情,曾赴法务部台中监狱精神病疗养专区实地履勘,不预警随机访谈该监培德医院六位刑后强制治疗受处分人与精神疾病受刑人。
记得当时与刑后治疗之收容人见面,知道是监察委员履勘曾登时跪地,嚅嚅问道:「委员,我什么时候可以回家?」收容人穿短裤汗衫着脚镣,与受刑人唯一不同的,就是汗衫上没有「中监」二字。
强制治疗 目的非「报复」
性侵加害人刑前、刑后强制治疗均属保安处分之一种,而非自由刑之刑罚,其目的系为戒除侵害他人之性欲,旨在「治疗」,而非「制裁」或「报复」,治疗目标并非「治愈」,而为「终身控制」,亦即让加害人得以成功并有效处理与控制各类危险情境,促成自我控制之重新建立,以阻止再犯过程的发生。
原先立法有《监狱组织通则》,附表中规定大型监狱核定容额在三千人以上者,医师三至四人、心理测验员一至二人,小型监所至少也要医师一人。
因为长年不能达到要求,法务部干脆删去此一标准,改用命令层级之《法务部矫正署监狱组织准则》,各监所则以编制表规定其员额。
▲ 刑前、刑后强制治疗的目的是为了「治疗」。(图/记者林悦翻摄)
台中监狱超收 如何处置精神病犯罪?
台中监狱算是国内的独一病监,才有全国唯一专职的医师,但是临床心理师、社会工作师、药师、教诲师均严重不足。
台中监狱精神病疗养专区,仅有一间兼作门诊室之护理站,一间会谈室,三间作业工场,约三十间保护房及一间观察室。
实际收治人数五十余人,已超过可收容额达两倍以上。如此的人员与设备,如何处理性侵害犯罪及精神疾病犯罪?更有刑前强制治疗受处分百余人,分别收容于台北、台中及高雄等一般监狱,完全没有收治之功能。
▲ 前监委指出,台北、台中等一般监狱,没有收治功能却收了上百刑前强制治疗受处分人。(图/翻摄台北监狱官网)
法务部作法 违反国际公约
法务部未具体区别强制治疗受处分人的个案情形,分别施以适当之戒护、治疗及保护。对有脱逃、自杀、暴行或其他扰乱秩序之虞者,施用脚镣等戒具之要件、时机,亦未见法律具体明确规定,显然有悖《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权保障规定意旨。
性侵犯刑后强制治疗之受处分人,绝大多数智力低下或有精神疾病,法务部对这些受处分人及受刑人,应依标准作业程序,责由专人统筹建档、追踪并实施专案列管,治疗。
感化教育应多元适性,亦不宜过于偏重宗教感化,相关收容、收治、发回原监及再犯评估之准驳尤须公正、客观及适时,以杜绝已强制治疗替代终身监禁之不公不平情事,确保收容收治人在健康及权益维护措施上,得到公平合理之对待。
▲ 台中监狱矫正教育馆。(图/NINI AND BLUE 玩乐食记 提供)
矫正署不具矫正人力 却长期拘禁
大法官依法经言词辩论之案件,其裁判应于言词辩论终结后三个月内宣示之。因为时限迫切,通常在言词辩论之前,大法官多已有心证形成,且大致达成通过之共识。
但是本案特殊,非但是国家人权委员会在司法院表示意见的第一起,更是社会大众及中华人权协会关注之案件。
何以矫正署不具备矫正治疗的设备与人力,却可以没有治愈而行长期拘禁?大法官何不去台中监狱精神病疗养专区实地履勘,去看看监所教化收治之设备条件,与那些面容痴𫘤、神情呆滞、凄凄惶惶,永无天日的精神病犯,再作成解释的评议决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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