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这些恐龙法官的那些事

▲不适任的恐龙法官就应该受到应有的惩戒,而不是只有申诫、罚款薄惩。(图/视觉中国CFP)

如果玩过「逆转裁判」系列的游戏,相信一定对游戏中律师和检察官之间的交锋印象深刻吧?但要让每个案件能圆满落幕,一位公正睿智、能作出正确判决的法官,是绝对不可或缺的关键。

法官以「人」的身分而执行「神」的审判工作,自然不可能毫无错误,那么,要如何监督法官,淘汰不适任的法官,就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了。到底什么是「不适任的法官」呢?判决不符合民众期待的法官就是不适任的法官吗?而不适任的法官有什么法规可以淘汰他们吗?

法官的职务身分依宪法规定受保障《宪法》第81条规定:「法官为终身职,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司法院释字第601号解释文亦指出:「宪法第81条关于法官非依法律不得减俸之规定,依法官审判独立应予保障之宪法意旨,系指法官除有惩戒事由始得以宪法第170条规定之法律予以减俸外,各宪法机关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或方式,就法官之俸给,予以删减。」

▲法官除了需具备做出合情合理合法判决的专业素养外,也必须对双方态度都不偏不倚,不让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图/视觉中国CFP)

法官受免职以及相关惩处实例因此,法官被免职的案例,向来不多,依《司法人员人事条例》,法官收贿被判刑就可免职。

但「不要收贿」是法官份内之事,社会大众对于法官应有更高期待,以下几则法官被惩处的案例中,各位也可以了解看看,这些不适任的法官,造成了民众对司法更不信任

2007年11月,士林地院蔡姓法官疑涉性骚扰书记官,被记申诫2次。

2011年11月,板桥地院(现新北地院)的法官解惟本,在盲人携带导盲犬入庭时表示:「狗拴外面不能进来。」经律师沟通后,却仍表示:「如果牠乱叫的话,我就把牠轰出去。」后来,解惟本法官得到的「惩处」是「该法院院长给予口头劝诫」。

2012年12月,板桥地院(现新北地院)李昭融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因为案件当事人相同,是当事人互告,且刚好另一案件,是李昭融法官在同一法院工作的配偶(即前述之解惟本法官)审理。

李昭融法官想促成和解,开庭时竟然直接打电话给配偶讨论要判谁输赢。当事人因觉委屈而边啜泣边说话,李昭融法官竟模仿当事人啜泣的口吻予以嘲弄、戏谑,甚至当庭斥责:「我们讲法律,你们不懂的话请把嘴巴闭起来。」、「一件小小的租赁你们要来多久。」李昭融法官的行为遭投诉后,由司法院职务法院判决其休职六个月。

2012年9月,台湾高等法院詹骏鸿法官则因弄错法条,告诉某案被告:「这小案子可易科罚金。」要求被告撤回上诉,选择易科罚金,詹骏鸿法官当庭向被告说:「我不会害你的。」被告因为相信詹骏鸿法官说的话而撤回上诉,但因詹骏鸿法官弄错法条,该被告其实不得易科罚金,被迫服社会劳动役以抵刑期,否则就要坐牢5个月,最后被告扫地900多小时才结案,詹骏鸿法官因此被记警告处分,损失一个月考绩奖金12万元且不能晋级加薪。詹骏鸿法官一时不察,对被告来说则是其权益重大受损。

2012年9月,台南高分院的杨明章法官因疏忽未帮被告减刑,导致被告白坐了490天的牢,被告获刑事补偿147万元,由全民埋单,杨明章法官因此被记警告,损失两个月考绩奖金约36万元,且免兼庭长。被告白坐了一年多的牢,其痛苦和遗憾恐怕不是147万元就能弥补。

最后一个案例是,高雄地院柯盛益法官开庭态度不佳,曾多次辱骂当事人,甚至当庭辱骂陈姓律师「垃圾」、「鸡鸡歪歪」等语,陈姓律师不堪受辱而自诉柯盛益法官妨碍名誉(后来因柯姓法官当庭鞠躬道歉,双方和解而撤回自诉),柯盛益法官曾被处以「由院长口头劝诫」、「书面劝诫」及「警告处分」。

不料柯盛益法官仍未检讨改善,类似情形一再发生,严重戕害司法形象,地方上甚至有律师听到这是柯盛益法官审理的案件,就不愿意接受当事人的委任,最后柯盛益法官转任不会接触当事人的刑事审查庭法官,司法院认为柯盛益法官「已没机会接触当事人,无停职必要」,未命其停职,而是转送监察院弹劾后,移请公惩会议处。最后,公惩会在2011年11月时,命柯姓法官停职一年。

不适任的法官是否受到应有的惩处?追本溯源,现在对法官监督机制的最大问题,应该还是「执行从宽」。

例如南投地院黄立昌法官曾在开庭时说某件原告:「鬼扯」、「编故事」,原告认为法官态度不佳而投诉,但法官评鉴委员会调查审议后认为,「促请曾要善尽举证责任,才直接说出较为通俗的『鬼扯』及『编故事』等用语,主观上难认有对原告辱骂、无理责备或损其尊严之恶意,并无违反法官伦理规范。」

将心比心,如果当事人在开庭时,法官当庭说当事人是「鬼扯」、「编故事」,当事人一定会感到错愕难过,然而法官评鉴委员会却对此言行作出评鉴不成立及不付评鉴的决议,轻轻放下了当事人满腹的辛酸和委屈。

有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陈鸿斌法官多次对法院女助理摸手、拥抱,还强吻她,2016年10月,陈鸿斌法官被免职,转任其他职务(遭免职后,退休金将从法官等级的月领16万元,降到一般高阶公务员的7万多元)。与前述士林地院蔡姓法官所受惩戒(申诫2次)相比,陈鸿斌法官是国内首例因性骚扰被免职的法官,这也是一个令人省思何谓「不适任」法官的实例。

一个不适任的法官,不是只有「收贿」,如果法官的言行已严重戕害司法形象,就应该受到应有的惩戒,而不是只有申诫、罚款等薄惩。

理想法官的蓝图或许有民众会认为,世上很少「全黑」或「全白」的人,大多数的人都是「灰色」的,不是大好、大坏,而是偶尔会犯些小过错,检讨改过即可。可是,这些法官们身居高位,他们所拥有的权力太大,犯了一些「小错」,就会对司法威信和当事人造成很大的伤害。

对于法官的适任标准,一般而言,除了需具备做出合情、合理、合法判决的专业素养之外,我们也期待法官开庭时,对双方的态度都不偏不倚,不要对任何一方不耐烦,或是轻率认为任何一方想调查的证据「没有调查的必要」,而让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法官在诉讼程序的进行上,应该要进行适当的诉讼指挥。至于法官若有性骚扰等私德问题,将会严重戕害司法形象,也同样是不适任的法官。

「一样米养百样人」,世上有好人也有坏人,法官也是有好有坏,但如果要当事人「碰运气」,期待自己遇到一位「包青天」,那恐怕还是人治社会,而非法治社会,人民还是无法真正信任法律制度。

看了许多法官的不良行径,也期许我国对于法官的监督机制能更落实,淘汰不适任的法官,使法官的素质能更加向上提升,弘扬法治,让人民能更信任司法。(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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