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维冠楼倒115条人命只判5年,是恐龙法官?

▲2016维冠金龙大楼倒塌,建商负责人全依业务过失致死罪最高刑度,各判决5年有期徒刑,引来外界批评,115条人命却只判5年。(图/记者李钟泉摄)

2016年2月6日凌晨,台南永康区维冠大楼因地震而倒塌,造成115人死亡、96人受伤、289人无家可归的重大意外。台南地检署检察官于2016年4月7日台南地检署侦结,依业务过失致死起诉负责人林明辉设计部经理洪仙汗建筑师张魁宝、郑进贵大合钻探技术顾问有限公司结构部结构技师郑东旭等5人。

经过7个月审理,台南地方法院在2016年11月25日下午5时宣判,认为维冠倒塌的起因,不是天灾或不可抗力,而是建案结构分析与设计、建筑设计图绘制、建筑施工、监造、监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所造成。全依业务过失致死罪最高刑度,各判决5年有期徒刑,同时各并科新台币9万元。

另外,除上述5位已受判决之人,其他涉案的相关人员,经检察官调查,认为其所涉案罪嫌不足,已用行政签结的方式处分。着所探讨的争议之处,也是针对这5位被告的判决结果来进行讨论。

检察官起诉5人「业务过失致死」

从台南地检署侦办维冠金龙大楼倒塌相关案件侦结新闻稿中,我们可以看见,检察官经调查后,列出了详尽的起诉原因。简而言之,负责人林明辉为节省绘图费用及营造成本,指示设计部经理洪仙汗偷工减料,并增加楼板面积,造成建筑物无法维持矩型构架倒塌。

同时,结构技师郑东旭明知结构分析与设计应注意符合建筑技术规则与相关建筑法令规定,却未计入柱、梁重量之结果,导致大幅降低建筑物所能抵抗之地震力。而建筑师郑进贵、张魁宝,也未对相关建筑图说及结构计算书加以审核,使维冠公司得据以申请建造执照、变更设计、使用执照获准。

因此,林明辉等5人有上述之明显疏失,导致维冠金龙大楼耐震强度、韧性不足而快速倒塌,建筑物无法维持完整结构而崩毁,令住户受困其中,最终导致严重伤亡。

偷工减料造成房子倒塌,是「故意」还是「过失」?

民众可能会有疑惑,认为本案中死伤惨重,为什么检察官只以「业务过失致死」起诉,而不以「杀人罪」起诉呢?这里要与各位说明的是,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首先要有主观杀人的故意,其次,客观上也有杀人的行为。

我们以这两个前提来检视维冠大楼倒塌一案在建造房屋时,偷工减料,即可能预见房子在未来可能会倒塌,而人员死伤可能会相当惨重。那么,维冠建商难道没有任何致人于死的故意吗?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却忽略它发生的可能」是否就是「故意」呢?刑法上,有区分为「有认识的过失」和「未必故意」。以「偷工减料造成房子倒塌,而使人员伤亡」为例,有认识的过失指的是,行为人对于倒塌会造成人员伤亡的事实,虽然觉得可能会倒塌,但「相信」倒塌「不会发生」在自己的房子上,就不能算是故意而以过失论。未必故意,指的是行为人对于倒塌会造成人员伤亡的事实,可以预见房屋倒塌造成人员身亡的事时会发生,但觉得就算发生也没差,就会以故意论。

本案中,法官若有觉得有「未必故意」的情形,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第300条,变更检察官的起诉法条,也许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但这属于法官的裁量及职权。另外,由于内心的真意难以判断,也是在审理中值得讨论与注意的。

▲维冠金龙大楼的建商林明辉因偷工减料,导致大楼在2016年2月6日台南大地震时倒塌,造成115条人命丧生。(图/东森新闻)

再来,民众或许也会想问:「115条人命,为何仅判一罪呢?」「为什么不能判115个业务过失致死呢?」此为我国刑法第55条,「想像竞合」之概念,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遭成数次不法,而成立数罪,采从重处分。因此,本案中的被告5人,是「盖了一栋品质不佳的大楼」﹐造成多数人死亡及受伤,「盖一栋大楼」就是条文中所谓的一个行为;而造成多数人死伤的不法,就是以最重刑罚业务过失致死来处断。

借照、结构计算、核照公务员,皆行政签结

除了上述5人外,我们也来看看本案行政签结的部分

在本案中,林明辉借用甲级营造厂商大信工程公司的名义担任承造人,实际上由维冠建设公司自行兴建,故大信公司并未参与建造,且该公司负责人均已死亡,大信公司也已经解散,故难认他们有追究刑责的必要。而关于负责「维冠金龙大楼」之土壤钻探及结构计算事宜的大合钻探技术顾问有限公司,仅郑东旭需负计算错误责任尚查无证据可认定有其他员工涉有刑事责任。

至于维冠公司员工部分,设计部之员工对于本案的建案建筑图说之绘制,性质上应均仅系林明辉、洪仙汗所指挥之工具,并无任何决策或参与决策之权限。而维冠公司于1993年2月至7月间,在建造该大楼时,并未设置工地主任,因此,倒塌相关之一至四楼的施工责任问题,工地现场没有特定人员应负责任。

而有许多民众认为,当时审查维冠大楼建案,核发建筑执照的公务人员也应该要负责。为此,检察官亦对此展开调查,主要为「公文书登载不实」、「废弛职务酿成灾害罪」、「业务过失致死」。针对公文书登载不实,并无任何证据足以证明公务员有何登载不实之情事,且因为经过23年,其追诉权时效也已完成。

另外,废弛职务酿成灾害罪及业务过失致死罪嫌部分,当时各县市工务局对于建照审查,仅看有无建筑师签证;本件固有诸多偷工减料情形,但是需以精密方法鉴定才能发现,用肉眼无法发现,而以当时建筑执照审查机制、人力及科技设备,实难以归责。所以,也同样认定无过失责任可言。

只判5年,是否太轻?

本案台南地方法院检察署依业务过失致死等罪嫌,起诉维冠建商林明辉等人,依据刑法第276条,业务过失致死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00元以下之罚金。也就是说,依照检察官所起诉的罪嫌,法定最重的刑度,就是「5年」有期徒刑。

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行为是依法定罪处刑;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就不得定罪处刑。这是国家施予刑罚权的准则,也是法院依法裁判的根据,同时,也正是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因此,法院仅能依照法律条文判刑,而5年有期徒刑已是业务过失致死的最高刑罚了。

另外,关于法定罚金3000元,法条所指的币值是当初设立刑法时的银元,经过时代变迁,币值转换,依据《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规定,其所定数额为法定罚金的30倍,因此,法院谕知的9万元,也已经是最高的金额了。

本案法院在判决后,也发出新闻稿指出,「审酌本案情节,已依法量处业务过失致死罪之法定最重刑,虽亦认众多被害人及家属身心巨创,即便量处上述法定最重之刑,犹嫌不足。但法院裁判的范围,仅能在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检察官起诉的范围内为之」。

由于业务过失的法条,规范的对象是各行各业从事业务之人,例如医生治疗病人、大货车司机开车等,都是执行业务范围内。当初立法时,可能也并未预见,业务过失会导致死伤如此惨重的结果。如果民众觉得这样的惩处,无法达到警惕之效,应该督促立法机关修改相关规范,或者考虑提高刑度的可能。否则,在法院的立场,是无法自行任意添加刑罚的,不然即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而非法治之国家。

同时,有许多重大案件,民众在关心之余,也应该先了解,法官是执法者,只能依法审判,不能徇私枉法,也无法无限上纲。司法改革,不只从法院着手,民众也可以透过关心司法案件,对相关议题提出倡议,促进修法,让公平正义能够实质落实于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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