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台南维冠大楼倒塌案团讼索赔50亿 法院判赔4.5亿元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台南地院审理台南维冠大楼倒塌案,蔡姓民众等128人控告林明辉洪仙汗郑进贵、张魁宝、郑东旭大合钻探技术顾问有限公司及胡家祯,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约50亿元,法院20日上午宣判,相关被告判赔共近4.5亿元。

台南地院庭长林福来指出,原告蔡姓民众等128人,对被告林明辉(维冠公司负责人)、张魁宝(建筑师,维冠大楼名义设计监造人)、郑进贵(建筑师,维冠大楼实质上设计、监造人)、洪仙汗(维冠公司设计部经理)、大合钻探技术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大合公司)、郑东旭(大合公司技师)及胡家祯(大合公司负责人)提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事件,判决:一、被告林明辉、张魁宝、郑进贵、洪仙汗及郑东旭应连带给付原告「损害赔偿准许金额」金额(128名原告此项判准之金额,合计为3亿5千余万元及法定迟延利息。);二、被告大合公司及郑东旭应连带给付原告「损害赔偿准许金额」(128名原告此项判准之金额,合计为3亿5千余万元及法定迟延利息。);三、被告林明辉、张魁宝、郑进贵及大合公司应连带给付原告「损害赔偿准许金额」金额(128名原告此项判准之金额,合计为3亿5千余万元及法定迟延利息。);四、前三项所命之给付,如任一被告已为全部或一部之给付者,其余被告就其给付之范围内,同免给付之责任;五、被告林明辉、张魁宝、郑进贵及大合公司应连带给付原告「1倍惩罚性赔偿金」(128名原告此项判准之金额,合计为1亿余元及法定迟延利息。);六、原告其余之诉驳回。

▲2016年台南大地震,造成永康「维冠大楼」倒塌案,造成115人死亡、104人轻重伤。(图/记者林悦翻摄,下同)

合议庭指出,被告林明辉原系维冠建设有限公司(下称维冠公司)负责人,1992年间择定坐落台南市永康区大湾段7597、7598地号土地,施工兴建维冠大楼,并对外进行销售。惟台南市于2016年2月6日凌晨3时57分发生芮氏规模5级地震(0206地震),维冠大楼因结构计算、绘制建筑设计图及施工、监造等错误与缺失致发生倒塌。

被告林明辉与洪仙汗(担任维冠公司设计部经理)为偷工减料及增加楼板面积,指示更改绘制配筋详图及各楼层之结构平面图,严重影响维冠大楼之结构安全;被告郑进贵系维冠大楼实质上设计及监造人,被告张魁宝(原名张莺宝)则担任维冠大楼名义上设计、监造人,均领有建筑师证书,惟被告郑进贵与林明辉商定维冠大楼所有建筑设计图均由维冠公司负责绘制,并由被告郑进贵负责以被告张魁宝名义签证盖章,渠等就结构计算书之审核有疏失,应共同负实质设计、监造人之责任;被告郑东旭领有结构技师证照,任职于被告大合公司结构部,负责维冠大楼之结构分析与设计业务,未尽其专业之设计之注意义务,且其制作之结构计算书有低估静载重、地震力及配筋时柱断面不当缩减或弄错方向等明显错误之情事;被告胡家祯明知被告郑东旭并非登记开业之专业结构技师,仍指派被告郑东旭负责维冠大楼之结构分析与设计业务,明显违反建筑法规定;被告大合公司出具上开有错误之维冠大楼结构计算书,亦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林明辉、洪仙汗、张魁宝、郑进贵、郑东旭、胡家祯及大合公司因维冠大楼倒塌造成死伤,应负侵权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分别受有身体受伤所受损害(含医疗费用、减少劳动能力、增加支出必要费用)、丧葬费用、扶养费用、精神慰抚金、房屋损害、房屋以外财产损害等有关非财产及财产上损害。原告乃依民法侵权行为法律关系、公司法等规定,请求被告林明辉、洪仙汗、张魁宝、郑进贵、郑东旭、胡家祯及大合公司应连带给付原告共新台币8亿3328万5219元,并依消保法第51条之规定,请求前揭被告应连带给付惩罚性赔偿金41亿6642万6095元。合计请求金额为49亿9971万1314元,法院判赔约4.5亿元。

据了解,2016年台南大地震,造成永康「维冠大楼」倒塌案,造成115人死亡、104人轻重伤,维冠大楼负责人林明辉、建筑师张魁宝、郑进贵、设计部经理洪仙汗、大合钻探结构技师郑东旭等5人,被控「业务过失伤害致死罪」,法院一、二审都判5人各5年有期徒刑、各并科最高罚金9万元;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民事求偿方面,部分受灾户与家属消基会法扶会、台南地检署已陆续各向林明辉等5人提起民事求偿官司6案,累计约155亿多元,相关诉讼审理中。

▲台南维冠大楼倒塌案,蔡姓民众等128人控告林明辉等人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约50亿元,法院20日上午宣判,相关被告判赔共近4.5亿元。(图/记者林悦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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