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弘儒/缓起诉处分让犯罪者不一定要坐牢

犯罪情节非属重大之被告检察官可审酌个案情节给予缓起诉处分,类似刑法的缓刑制度。(图/pixabay)

一个人触犯了刑事法律得受到国家的追诉、处罚,至于犯罪是否成立?要为如何的刑事处罚?原则上都要经过检察官提起公诉(少数则由被害人提起自诉),案件系属于法院,经过一定的审判程序才能认定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并决定如何判刑处罚。

然而,当检察官侦查后,认为被告显有成立犯罪之可能,除前述提起公诉(包含声请简易判决处刑)外,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官权限,得为「职权不起诉处分」或「缓起诉处分」两项侦查中的转向处遇。以下介绍目前检察官广为运用的缓起诉处分制度。

缓起诉处分,顾名思义即是暂缓不予起诉之意,现行法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1第1项,亦即被告所犯非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检察官得审酌个案具体情节给予缓起诉处分,除可谕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为缓起诉处分期间,并得命被告于一定期间内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项或负担。倘若被告于缓起诉期间内未再犯罪或经有期徒刑宣告,并且未违反检察官所命遵守或履行之事项而未经撤销缓起诉处分,自可不用再接受法院的裁判处罚,类似刑法缓刑的制度。

上述所谓检察官可命被告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项或负担:1.向被害人道歉;2.立悔过书;3.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额财产或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4.向公库或指定之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支付一定之金额;5.向指定之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或社区提供40小时以上240小时以下之义务劳务;6.完成创瘾治疗、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适当之处遇措施;7.保护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8.预防再犯所为之必要命令等,处遇内容可谓相当多元。

缓起诉制度的优点众多,可以让犯罪情节非属重大之被告及早自新、减少讼累、避免影响原有工作生活,并可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使之赋归社会,参与公益,回馈大众,从中弥补过错;被害人亦有机会获得适当补偿,促进被告、被害人之关系修复;国家亦可减省司法资源,以有效投入于其他重大犯罪之侦办审理或刑事执行。如此自可创造被告、被害人及国家三赢局面

民众如有误触法网,而事后有真心悔悟之意,在符合法定要件下,自可向检察官表达愿意接受缓起诉处分,因为这个制度真的是可以让犯错之人免受牢狱之灾,不会留下刑案判刑纪录,又有改过向上、重新出发的机会。

徐弘儒桥头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常务理事。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