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宇/偷三个绿竹笋不起诉 「微罪不起诉处分」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设有「微罪不起诉处分」的机制,若检察官认定被告有罪,但因「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图/视觉中国CFP)

●陈建宇桃园地检署主任检察官。

七旬农妇某甲路过乡间竹林,见竹林间有许多绿竹笋冒出头来,四下无人,便持镰刀,顺手割下绿竹笋三个,置于脚踏车前置物篮内,准备带走。就在此时,竹林主人路过目睹一切,立即报警查悉上情。调查过程中,某甲归还绿竹笋,并诚心向竹林主人道歉,请求原谅。竹林主人明了某甲因生活困苦,为节省花销,并为家中添加菜肴,才有此举,便原谅某甲,更代其向警方求情免罚。警方依法仍将某甲移送地检署侦办。

实务上类此案例不少,某甲穷困,固令人同情,但「法律就是法律」,未得竹笋所有权人同意而割取竹笋,就是窃盗行为。某甲仍不能脱免法律责任

只是,法律当真如此残酷,必须对七旬农妇施加刑罚?其实不然。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设有「微罪不起诉处分」的机制,在案情轻微的案件中,检察官考量被告犯罪后之态度、犯罪之动机目的、犯罪之手段等等,如认为以不起诉为适当者,则可以为不起诉处分。本例中,某甲已满七十岁,绿竹笋三个价值也未超过新台币100元,竹林主人不仅原谅某甲,还代向警方求情免罚,如此已符合微罪不起诉处分规定要件。当然,最后会不会获得检察官为不起诉处分,仍视个案中检察官的综合考量。

要提醒的是,许多当事人听到「微罪不起诉」时,只注意到「不起诉」三字,误以为是自己罪嫌不足而获得不起诉处分。实际上「微罪不起诉」是检察官认定被告有罪,因「情节轻微」而不起诉,并不是认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两者仍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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