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文/检察官的罪过 是没把握的起诉或上诉
▲冤错案的受害者却绝不仅只有受羁押后获判无罪者,也包括因检察官滥诉而心力交瘁的被告(和家人)。(图/资料照)
江元庆先生所着《流浪法庭三十年》是笔者近年手不释卷阅读的报导文学书籍,其中的司法悲剧让身为法律人的笔者惭愧,也为司法制度对人民造成的伤害感到无力。以现行法而言,虽有《刑事妥速审判法》与《刑事补偿法》分别处理审判时间过久与冤错案补偿问题,但冤错案的受害者却绝不仅只有受羁押后获判无罪者,也包括因检察官滥诉而心力交瘁的被告(和家人)。观察近日两起无罪定谳的刑案,笔者认为,若要减少司法悲剧,须先从刑事案件的起点─遏止检察官滥诉做起。
首先,笔者想谈翁启惠先生被控贪污案。从这起案件中看到「没有把握」的检方,对被告身心与名誉带来的侵害。
2016年3月,中研院院长翁启惠被控收受贿赂。挟着社会对中研院院长涉案的关注,检方自2016年4月大张旗鼓展开侦查,舆论铺天盖地的评论已然是「未审先判」,翁院长也因此在5月辞去院长职务。2017年1月翁先生被起诉,开启近3年的法庭流浪。今年年初,翁先生获判无罪,检方亦放弃上诉。事后翁先生声明表示:「正义虽到,名誉难复。」一语道尽冤错案带给他和家人的身心煎熬与名誉受损,然这些痛苦岂是无罪判决可以弥补于万一?
翁案是重大瞩目案件,检方决定是否上诉的过程比普通案件缜密许多。据报,于一审无罪后,检方为是否要提出上诉4度举办「无罪案件审查会」,并由检察总长江惠民两度召集一、二、三审专案会议,士林地检署检察长姜贵昌及高检署检察长王添盛均提及「检视全案卷证,上诉后没有改判有罪的把握」,最后由江检察总长裁示不上诉。
当舆论称赞检方做出「不上诉」决定时,笔者不免思考若检方面对每一起案子(不论社会瞩目与否),起诉时都秉持着「没有把握就绝不起诉」的态度,想必就能最大程度避免冤错案;若检方面对每一起大小案件,也都能秉着如同面对重大瞩目案件的谨慎,同以「上诉后没有改判有罪的把握」就绝不上诉的标准做出决定,也当然能省去被告在法庭流浪的煎熬!
第2起案件就是前总统马英九泄密案。这起案件中,我们看到「有罪推定」的检方,穷尽公权力追杀无辜被告的偏执。
7月12日,自起诉起历时2年半的前总统马英九泄密案无罪定谳。刑事法上,检察官应遵守「罪疑唯轻」、「无罪推定」、「有利不利皆应注意」等原则,然依笔者观察,在马案中检察官面对案件的态度,却是每遇各有可能的争点,都不变地选择对马英九负面的推论,忽略对被告有利的部分,完全是「有罪推定」的心态。
▲前总统马英九。(图/记者陶本和摄)
更甚者,北检在最近高等法院无罪定谳判决后,罕见发新闻稿批评法院「如同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甚至扬言要将相关诉讼文件「汇集成册,公诸于世」让大众公评。检方针对无罪确定判决的挑衅,处处透露对司法的不尊重,而面对北检「追杀」马英九有失分寸的行径,事后也不见检察体系长官做出任何检讨,让人失望。
笔者尊敬的《刑事诉讼法》王兆鹏老师,多年前向笔者分享他在日本考察的观察,在起诉定罪率99%的日本,检察官面对1%冤案的态度,往往是久久抬不起头。
相比之下,我国检察官却似乎不曾看过任何面对冤错案的自省与歉疚,反倒是将「滥诉」习以为常,这些少数不称职的检察官能不惭愧吗?
《刑法》第125条虽订有滥行起诉罪,却因要件严格,少见检察官被同僚以本条起诉,然检察官们切莫因滥诉不易遭追诉而轻忽滥权,面对每起案件仍要戒慎恐惧、临渊履薄,要谨慎权衡对被告有利、不利的证据,并经百般挣扎后才能起诉。
或有人以为,笔者对检察官的要求过分严厉,但「爱深责切」,正因检察官责任重大,才格外期许他们能做得更好。因此纵使笔者理解,随诉讼程序愈发完善,法院对检方举证要求更高,检察官身兼摘奸发伏与保障被告的权利的角色,万分不易,然这份不易却也是作为检察官必须克服的挑战。因此,笔者仍要告诫检察官们,务必谨记「与杀不辜,宁失不经」。若是尽力侦查后未果,至多是无法起诉的「挫折」,但没有把握的起诉、上诉造成冤错,却是难以弥补的终身「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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