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冤案实录】一桩窃盗案 两审法官猜成冤案

江元庆撰文/图片提供

最高法院判例,对法官是有拘束力的。在所有的判例中,「40年台上字第86号」的内容以通俗话来说,是法官办案不能用猜的,而是要凭证据。来看看一名女学生如何被一、二审的法官猜来猜去,冤枉成为小偷……

民国99年12月5日,桃园新生护专女生宿舍S521室发生一桩窃案麦姓女学生放在书桌上手机不翼而飞;当天同寝室的简姓休学生找姐姐帮忙搬物品返家,失主怀疑休学生是小偷,报警后移送法办

「谁是小偷?」检察官、法官纷纷扮起柯南

这个案子里,没有任何人目击手机如何被窃,但有蛛丝马迹可循:手机在遭窃的当天下午,曾经分别在新北市新店区、宜兰市各接收过一次简讯。而这两处地点,正巧是住在宜兰市的简姓女休学生当天返家路线。检察官认为简女就是窃贼,提起公诉。

桃园地院法官也认为,简女在搬离物品前,手机未遭窃;搬完后,手机即不见,何况手机接收简讯的位置,又与简女返家路径都吻合。法官认为:「若非被告窃取本案手机,世上宁有如此巧合之事情」,于是判她有罪

简女自始至终否认犯罪,提起上诉。高等法院合议庭三位法官认为,失窃手机的收讯处与简女的移动路线、居处密切相连,「应系被告行窃而路过新店、携回宜兰居处使然。」因此认定简女就是小偷,驳回她的上诉。窃盗案不得上诉三审,简女被判刑定谳:徒刑四月,可易科罚金。经济拮据的她分期缴纳罚金。

民国102年7月,这个案异峰突起──小偷自首了。

原来,窃贼是当天帮忙搬物品的姐姐。她供称,妹妹被判刑之后一直哭,目睹妹妹以泪洗面,她深感愧咎,决定俯首认罪。

姐姐承认偷了手机,妹妹决定打「再审」官司争回清白。不料,在姐姐自首快满两个月,二审驳回她的再审声请,理由是姐姐的供词真实性还待调查。至此,在司法认定上,妹妹还是此案中的小偷,必须要继续缴纳罚金。直到102年10月,她终于缴完。

103年1月,她姐姐有罪确定,被判处拘役20天。司法既已确定了姐姐是窃贼,妹妹这回应该可以翻案了吧?

「不!」

103年4月,高等法院再度驳回再审声请,理由是:声请与规定不符。全案发展出现司法的离谱:这桩窃案,一案两破,不是共犯姐妹都被判刑,而且定谳。

难以置信之余,妹妹继续打再审官司。这回她终于遇到了认真的法官,阅卷后做出裁定:「开始再审」。103年8月,高等法院王国栋童有德江翠萍三位合议庭法官改判妹妹无罪,全案定谳。

历经一场冤案,简姓女学生还付出12万2000元罚金;根据刑事补偿法规定,她最后以两倍取回,获偿24万4000元及利息。

这件冤案是怎么造成的?回头来看,一审法官说:「若非被告窃取本案手机,世上宁有如此巧合之事情」,这是不是猜测?二审法官说:「应系被告行窃而路过新店、携回宜兰居处使然」,这是不是臆测?

前述的「40年台上字第86号」判例,源自最高法院在民国40年3月26日判决的一件个案,恰巧也是桩窃盗案──一名男子被控行窃,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当年窃盗案可上诉三审,检察官不服,提起上诉。最高法院维持无罪的理由有二:全案没有证据、更没有赃物。这号判例告诉所有法官:不能以猜测办案,而是要凭证据。

简姓女学生案中,同样是没有证据、没有赃物,却遭有罪定谳。而且,一审法官在判决书里还斥责简女:「饰词图卸,其投机心态昭然,显无悔悟之意」。二审更是抄着一审文字接着骂:「多方饰词图卸,浪费司法资源,投机之心态昭然,显无悔悟之意。」

「40年台上字第86号」判例,存在已经超过一甲子了,法官请牢记在心,好吗?

江元庆曾任司法记者,现为文字工作者、大学兼任老师。作品曾获优良政府出版品奖、亚洲最佳商业报导奖、两度入围金鼎奖吴三连文学奖被提名人。耗时十年完成台湾第一套法律文学作品──「流浪法庭三部曲」。其中,首部曲《流浪法庭30年》催生一部新法律:刑事妥速审判法;二部曲《鹿港幽魂》引发特侦组分案侦办;三部曲《司法太平洋》引发企业界关注,正催生台湾第一个金融商业法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