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庆/【台湾冤案实录】这是什么检察官!

▲到底是掳人勒赎还是妨害自由?(图/达志示意图)文/江元庆

检察官起诉案件时发生错误,一般有两种态样罪名错误、被告错误。顾名思义前者是检察官搞错了罪名,后者是错判了无辜。这两者发生其一,是检察官专业不足;两者同时发生,则是欠缺素质。然而,当同个案子里还发生第三个错误──该起诉的却没起诉,这是什么检察官?

男子阿豪」连续遭朋友设计及诱骗,从台中北上新北市新庄后,遭到一群人拘禁,要求他解决职棒签赌债务,喝令交付1400万元才肯放他走。经过讨价还价后,降为700万元。警方查获全案,陆续逮到「阿达」等六人,移送台中地检署侦办。

六名被告中,「德仔」承认有陪被害人阿豪去途中一个处所,被以共犯法办,遭到羁押60天。尽管他极力喊冤:「绝对没有参与!」不过,检察官不信,依掳人勒赎罪起诉。

德仔是不是共犯?其实并不难查──问阿豪最直接。因为,被害人有没有被德仔设计、诱骗,他的感受最强烈。结果法官问了之后,阿豪当庭表示:「我不知道他有没有涉案?」

既然连被害人都不知道,检察官凭何认定德仔涉案?

一审判决德仔无罪,理由是:检察官以「推论」认为德仔犯案。而且,法官认为「阿达」等另五人的罪名,并不是掳人勒赎,而是妨害自由,分别判处他们6月到1年不等徒刑

掳人勒赎罪最重可处死刑,妨害自由罪则是五年以下徒刑(本案构成罪名为刑法302条),两者刑度生死殊异。面对如此重罪,检察官怎能不谨慎以对?对重罪法条的认知,检察官怎会不识至此?

此外,一审还查出,有多达三名被告都指证被害人是遭男子「甲曾」诱骗到新庄,甲曾还要求被害人要还钱。法官认定甲曾才是共犯,但令人不解的是,检察官竟然没有起诉他。

对于甲曾涉案的部份,法官向检察官挑明了说:应该依法侦办(台中地院判决书,95重诉字第2979号)。

检察官办了吗?不仅没有,检察官还提起了上诉。二审调查后,法官再度认定甲曾是共犯,也再一次告诉检察官:应该侦办甲曾。而且,二审又查出另个离谱──检察官竟然张冠李戴,把8天前、8天后的案情混为一谈。

德仔再度获判无罪,定谳后获得18万元冤狱赔偿。

这个案子里,检察官不该起诉的,德仔却被起诉了;检察官该起诉的,甲曾却没被起诉。而且,该是以妨害自由罪起诉的,检察官却是以掳人勒赎罪起诉。

错判了无辜、搞错了罪名,还遗漏犯罪者,这是个什么检察官!

作者江元庆,司法记者20多年。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审判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