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的心灵改造是司法革新的眉角——苏建和案带给国人的宝贵启示

许文彬

今年8月31日是「苏建和案」高院判决无罪确定一周年的日子,此案乃为我国司法史上第一件被告三人死刑定谳翻案改判无罪的案例,就连海峡彼岸的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都公开引为避免错案之借镜,值得执法者及关心司法改革国人一起来省思

我对「苏建和案」的参与,开始于1992年3月,当时苏案一审已经判处死刑,苏友辰律师认为诉讼程序势将长期抗战,于是邀请我从第二审程序加入辩护队伍。当初苏律师安排由三位被告中的庄林勋委任我。为什么是庄林勋呢?因为如果说苏建和、刘秉郎是「百分之一百」的冤枉,那么庄林勋就是「百分之两百」的冤枉。回顾1991年3月24日清晨,汐止发生吴铭汉叶盈兰夫妇命案,此前一天(3月23日)是周六,那天深夜苏建和、刘秉郎与王文忠王文孝(王文忠的胞兄)还曾在一起撞球、游玩,而庄林勋则是由于适值父亲生日,他根本就是整个晚上在家里陪家人玩家庭麻将。除了家人,还有父亲牌友及在场连夜赶工装潢的工人,都出庭作证,证明庄林勋确实不在凶案现场,甚至连案发前一夜的聚会都未参与,他真是典型的「祸从天降」,莫名其妙地被警察送作堆成了「共犯」。

1995年2月10日,当时我已受苏案委任近三年,报纸报导前一天最高法院判决被告三人死刑定谳。当整个社会起来质疑这样的判决,承办苏案最后事实审的高院李姓庭长还邀集同僚召开记者会,说他跟被告三人无冤无仇,怎么可能去冤枉他们?其实,铸成冤案的症结在于:执法者总是先入为主地觉得「被害人好可怜,被告好可恶」;当然不会「刻意的」去冤枉被告,然而假使执法者有「权力的傲慢」,就很容易自以为是,而「错误的」去冤枉被告。这正是司法要如何革新的「眉角」!如果我是承办法官我会这样说:「当时我是依据证卷资料得出心证,而今如果你们认为判错了,欢迎提供新的证据深入调查,我乐见冤案得到平反,不希望由于自己的误判而错杀无辜!」

法官由法律赋予判人死生的很大权力,理当特别谦卑,常常自省「我会不会判错了呢?」试问审理过苏案的法官们,你们有没有细心倾听被告们在法庭上所陈述的话语?孟子曾说:「观其眸子,人焉廋哉、人焉廋哉!」也就是说,要洞悉一个人,可以听其言、观其眼神,眼珠子往往无法掩饰所藏恶念。那么,一个人是好人或坏人,这个人会不会去杀人,法官受过专业训练,凭借自己的经验、学养来审理案件,如能按照上述的做法,应可作出正确判断。苏案被告三人从诉讼程序开始就喊冤,开了那么许多庭,历审法官有没有倾听其言、观其眸子?苏建和在汐止分局刑警最初询问时,就把案发时不在场的行踪交代得很清楚,甚至后来被刑求,其迹证卷内都有呈现,然而历审法官竟然视而不见!

警方在办苏案之初,即已心存偏见,认为吴铭汉夫妇总共被砍了七十九个刀痕,怎可能是一个凶手干的?这个错误的假设,导致办案方向偏差。其实我在为苏案辩护过程就一再指出:假使现场真有四个人一起做案,因为吴铭汉夫妇是在睡梦中,其中一人先惊醒,只要两个凶手合力架着他,另一个凶手一刀割颈就可将之毙命,然后再以同样手法对付另一人,何需砍那么多刀?因杀人动机是要灭口,而不是仇杀。而且那些刀伤都集中在胸颈部以上,显示凶手下手手法异于常人。当法官判断本案事实时,本来就该考虑到真凶王文孝是海军陆战队现役军人,孔武有力,又是一个吸食安非他命者,确有可能一人对付吴铭汉夫妇两人,而且手法怪异。

我认为司法要改革,就是要探究如何改掉执法者本身那种「权力的傲慢」。司法官训练机构除了司法专业科目课程之外,应该多邀请像证严法师、星云法师等高洁之士,来讲述关于人生的哲学,光是教法律条文是不够的。司法革新唯有从执法者的心灵改造做起,才算是找到了「眉角」。

记得苏案三审判决翌日(84年2月10日)一早看到报纸登载了这一则新闻;在那个年代,三审定谳的死刑犯是一周内就会执行枪决的。当天上午九点,我到了事务所,苏建和的妈妈、刘秉郎的妈妈、庄林勋的妈妈,三位妈妈都穿着黑衣、黑裤,随后也来到我事务所,她们流着眼泪向我说:「许律师,我们看到报纸了,也做了最坏的打算,但是还是要拜托您,再想一想,最后还有什么办法吗?」我灵机一动,拿起电话来,试着拨给当时的检察总长陈涵,刚好他在办公室,他答应我立刻去办公室看他,跟他报告苏案有何冤情。我马上通知苏友辰律师一起赶到司法大厦,向陈涵总长详加解说案情,恳求他做做功德,枪下留人。

陈涵听进去了我们的话;陈涵的了不起,就在于他没有「权力的傲慢」,他愿意倾听;最后,他说:「这样吧,我指派一位检察官把卷调来研究看看!」过了大约十天,他就提起了非常上诉。这在中华民国司法史上,可谓史无前例。事后我们才知道,陈涵在第一时间报告了当时的法务部马英九,马部长说:「陈总长,你认为该怎么做,就怎么做。」

检察总长陈涵第一次非常上诉被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之后,又连提了两次非常上诉;前后总共列举了二十四点理由,指摘原确定判决有违背法令之情形。然而三次非常上诉都遭驳回,这正就显示最高法院承审法官们「权力的傲慢」了。后来听说原因是,判苏案三审确定那个庭的黄姓庭长,在最高法院里头放话,说他绝不可能冤枉苏建和等三人云云,而他的同事们也都不愿意得罪他,于是就连续三次驳回了检察总长所提的非常上诉。这些最高法院的承办法官们没有「心灵的触动」,他们心如铁石,觉得就算错判冤杀也无所谓,觉得自己单位的面子、自己的同僚交情比别人的生命还重要。他们吝于省思:连检察总长都勇敢发声了,此中难道真的无冤?

检视我国司法改革的历程,一直只是在「组织的改革」、「程序的改革」上面打转,甚至有的是越改越糟,却都不敢去碰触「人的改革」。执法者的素养、品格陶冶,特别是心灵改造,一方面要从基础训练做起,另一方面也要对其职务上表现优劣有赏、有罚;而司法体系领导者的身教言教,也很重要。各级法院首长宜找机会定期听听辖区律师的意见反应,自能获知那些是好的法官,那些是不好的法官,当可本诸行政上的监督职权,进行所属法官职务调整,根本毋须动用到「法官法」那不切实际的职务法庭裁断。对于表现优异的法官、检察官,例如勇于平反冤案,司法体系应设立高额奖项,接受社会各方推荐或自我推荐,经慎重审核筛选,于每年司法节公开褒扬,用示嘉勉

我常想到历史先贤欧阳修的〈泷冈阡表〉,文中有一段话,是执法者们应该念兹在兹的。他说母亲这样教导他效法先父:「汝父为吏,尝夜烛治官书,屡废而叹。吾问之,则曰:『此死狱也,我求其生不得尔。』 吾曰:『生可求乎?』曰:『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也;矧求而有得耶?以其有得,则知不求而死者有恨也。夫常求其生,犹失之死,而世常求其死也!』」。

「慎刑」,其实是整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法制设计之本旨。假若执法者以其「权力的傲慢」,自以为是,一意孤行,不能本诸「毋枉毋纵」、「宁纵勿枉」的理念办案,那么像「苏建和案」这类的冤案,还可能一再发生。况且,不仅仅是判死判生之别,即便是该判轻而竟判重,也是一种误判,都可能造成被告及其家属无可弥补的遗憾。目前我国监狱收容受刑人超额情况严重,而在监人犯数额的人口比率,更远逾邻邦日本、韩国,如斯现象颇值司法当局惕省。

「执法者的心灵改造」该起步了!回顾苏案先前的误判,导致三个无辜年轻人的青春年华在监禁中无端的被糟蹋、摧折,相信社会大众皆会一掬同情之泪;但愿苏案的教训能换来我国司法的革新!

●作者许文彬,总统府国策顾问、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