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政改革/一切都是三振法案惹的祸吗?

吴景钦

高雄大寮监狱发生台湾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监狱劫持人质事件,并以受刑人饮弹自尽血腥落幕。而从挟持者对外声明,提到司法处遇与减刑不公等等,或为犯罪者的矫饰之词,但其中提到三振法案问题,却不得不让人思考,重刑政策所带来的效果,到底是在减少犯罪,还是增加社会成本

于2005年刑法修正时,为了解决监狱拥挤及为废除死刑做准备的双重考量下,即采取所谓「轻罪转向、重罪重罚」的宽严并进之两极化政策。尤其在我国受刑人口中,被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者竟有超过四成的比例,如此的轻刑,实不适于机构化处遇,却是造成监狱超收严重的主因。则于修法之后,面对犯轻罪者,检察官法官就可以缓起诉、缓刑、易科罚金、易服社会劳动等为转向处遇,致让监狱资源集中于最难矫治的重刑犯与累犯之教化工作。如此的两极化政策,能同时解决监狱拥挤与再社会化的问题,看似为两全其美之计,只是法律现实面,往往与应然面有很大的落差。

由于检察官为缓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1第1项,必须是法定刑三年以下之犯罪,法官判以缓刑,依据刑法第74条第1项,也须是宣告刑在二年以下者,而皆有一定的案件限制。同时,欲为此等处分或判决,也以被告认罪为前提,还得再考量公共利益、再犯可能性,以及缓起诉或缓刑期间该如何管束,甚至是舆论压力等等。凡此复杂因素,致使得对轻罪的转向处遇,并无如预期般被大量运用,监狱拥挤的状况自也未因此抒解。

更值关注的是,针对重罪重罚的处遇,却已完全浮现其弊端。因在修法当时,为贯彻一罪一罚的重刑政策,不仅删除牵连犯、连续犯常业犯,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上限,亦从二十年提高到三十年。同时,无期徒刑的假释门槛,也从十五年大幅提升至二十五年,甚且若犯最轻本刑五年以上之累犯,于出狱后,在五年内再犯五年以上重罪者,亦参酌美国三振法案的精神,否定其假释之权利,致会出现比判无期徒刑者关更久的状况。如此的处遇方式,或能解释为,既然教化已穷,就只能为拘禁与隔离以免危害社会。但问题是,在出狱可能无望下,不仅带来监狱管理的极大压力,更得面临这些重刑犯或累犯,必须长期待在监狱,甚至老死狱中棘手问题,致使已经千疮百孔的机构化处遇机制,更为雪上加霜。

严刑峻法,或能产生一时的吓阻效果,但绝非解决犯罪问题的良方,就如德国刑事政策大师李斯特所言:「只有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