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修正刑法 数罪并罚易科罚金可分开处理

政治中心台北报导

立法院8日三读通过刑法修正案,为了维护当事人人权,不得易科罚金与得易科罚金之罪可分开条列

▲立法院8日三读通过刑法50条修正案。(本报资料照片

修法后的刑法第50条规定,「裁判确定前犯数罪者,并合处罚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罚金之罪与不得易科罚金之罪。二、得易科罚金之罪与不 得易服社会劳动之罪。三、得易服社会劳动之罪与不得易科罚金之罪。四、得易服社会劳动之罪与不得易服社会劳动之罪」。 条文规定「前项但书情形,受刑人请求检察官声请应执行刑者,得依第51条规定定之」。

现行刑法第50条有关数罪并罚的规定,「裁判确定前犯数罪者,并合处罚之」,也就是说被告犯行无论可易科罚金与否,以重罪为主。国民党立委廖正井表示,目前数罪并罚规定没有设限,容易造成并罚范围在事后不断扩大,同时也造成累罚效应

民进党立委尤美女表示,修法之后,举例来说,现行规定一个人如果犯了可以易科罚金的窃盗罪与不得易科罚金的过失伤害罪,窃盗罪被判刑5个月,过失伤害罪7个月,两者合并处罚后,就不能易科罚金,一定要发监执行。这项规定被质疑违反平等原则、不顾被告人权。游美女表示,新制规定,为维护当事人人权,能够易科罚金与不能易科罚金之刑,可以分开执刑,不需合并定执行刑;但如果并罚结果有利于当事人,当事人仍然可以选择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