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 跟踪纠缠最高可处3年徒刑并科30万元罚金

修法后,跟踪再犯最高可罚30万罚金。(资料照/记者周宸亘摄)

记者翁嫆琄/台北报导

法院16日初审通过《纠缠行为防制法草案警方认有纠缠行为可核发警告命令;若2年内再犯,被害人可向法院声请防制令,限制行为人,行为人违反防制令,最高处3年徒刑或并科30万元罚金。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下午初审通过行政院提案的《纠缠行为防制法》草案,初审通过条文明定,为维护个人身心安全、行动自由、人格尊严及生活隐私,免于受到纠缠行为侵扰,才制定本法中央主管机关内政部,在直辖(县)市则为直辖(县)市政府

草案指出,所谓「纠缠行为」是指无正当理由对特定人或其家属亲友等人,反复监视、跟踪他人行踪,使用电话或其他电子通讯设备干扰,或要求约会联络等追求行为,滥用个人资料订购货品服务等,使人心生不安,足以影响正常生活或其他社会活动。

条文明定,警方受理被害人报案后,应立即开始调查,并在两个月内完成调查;若调查期间,有明显事证认定被害人有再受纠缠行为侵扰之虞警察机关得核发「警告命令」,禁止行为人再有纠缠行为。

警察受理报案后,若认为民众正遭受纠缠行为侵扰,警察得即时劝阻或制止行为人,必要时能迳行通知行为人到警察机关接受调查。若被害人有受纠缠行为急迫危险时,警察机关得迳行核发「警告命令」,禁止行为人再有纠缠行为。

而警告命令从核发时生效,有效期间为2个月,届满后警察机关得依被害人申请延长,最多延长2个月,并以一次为限;但在法院核发防治令后,警告命令就失去效力

罚则部份,警察机关调查后,认为有纠缠行为,对行为人处3万元以下罚锾;情节轻微者得免予处罚;若违反警告命令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若行为人因违反警告命令遭处分后的2年内,再有纠缠行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声请防制令,且防制令自核发时生效,有效期间为2年以下,法院得依被害人声请而延长,每次延长期间以2年为限;若行为人违反防制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30万元以下罚金。

另外,因国民党立委吴志扬王育敏等人提案草案名称为《跟踪骚扰防制法》。最后内政委员会召委、国民党立委杨镇浯表示,法案名称保留,本案提报院会讨论前,须经朝野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