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三读 虐童判刑并科最高300万罚金

政治中心台北报导

虐童事件频传,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未来凌虐或妨害未满 16岁的人「身心健全」,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得并科罚金,最高可处以300万罚款

◄立法院三读通过刑法修正条文,扩大虐童范围,提高罚则。(图/ETtoday新闻资料照片

小孩可以打到死,用香烟热水烫施加酷刑,近几年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出现残忍得虐童案件。然而现行条文仅规定,凌虐未满16岁男女应受刑罚,以「妨害身体自然发育」为限,未考虑忽略照顾、命粗重工作或剥夺睡眠等方式,也会对青少年儿童造成压力产生心理伤害及偏差行为。 为了保障儿童能够平安快乐长大,立法院进行刑法修法,往后不管在身体以及心理层面虐待儿童,均加重罚则。

现行条文对虐童者,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500元以下罚金;意图营利犯罪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这样的罚则实在太轻了,无法收吓阻之效。修正案将原条文「妨害其身体的自然发育」 ,改为「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发育者」,并删除拘役及罚金刑;意图营利罚金则由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 改为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而原条文中的「男女」则是改为「人」的通称,避免因生理特征无法确定为男或女而产生的漏洞。修正案实施之后,凌虐未满十六岁得青少年以及儿童,就必须接受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