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保法修正「不作为」视同虐待 饲主最重可处2年徒刑重罚200万
立法院会27日三读通过《动物保护法》修正草案,将恶意弃养、不喂食等「不作为」也纳入虐待的范畴,未来若因此使动物遭受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或重要器官功能丧失,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金。
▲立法院三读通过《动物保护法》修正草案,将「不作为」也纳入虐待的范畴。(图/123RF)
依据现行《动物保护法》规定,对动物虐待的定义为除饲养、管领或处置目的之必须行为外,以暴力、不当使用药品或其他方法,致伤害动物或使其无法维持正常生理状态之行为。
立法院会27日三读通过《动物保护法》第3条修正草案,将不当使用器物、不作为,也纳入虐待动物的范畴中。
民进党立委陈亭妃表示,过去对虐待的定义多是指做出殴打等动作,但修正条文则将「不作为」也纳入虐待范畴,而「不作为」的意思就是丢弃不理、不给动物吃喝导致动物饿死等,也有虐待的意涵,因此也应适用于《动物保护法》中与虐待有关的罚则。
另外,现行《动物保护法》第14条之1规定,捕捉动物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使用爆裂物、毒物、电气、腐蚀性物质、麻醉枪以外之其他种类枪械、兽铗以及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禁止之方法捕捉动物,本次修法将「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字样删除,未来捕捉动物时,均不得使用前述方式,意即全面禁用兽铗。
根据三读通过条文,使用前项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动物者,主管机关得迳予排除或拆除并销毁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违者可处新台币1万5千元以上、7万5千元以下罚锾。
此外,现行《动物保护法》第22条之1也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定期查核及评鉴宠物繁殖场、宠物买卖或寄养业者;其查核及评鉴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本次修法也明定查核报告应定期公开。
根据《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人不得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若为宰杀、故意伤害或使动物遭受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或重要器官功能丧失,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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