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长纳保」是为选战铺路?内政部:未增加地方、中央支出

▲立法院院会。(图/记者杨佳颖摄)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立法院会3日则三读修正通过《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第7条条文,明定政府应编列预算,支付村里长保险费,且应包含投保新台币500万元以上之伤害险;不过,此举却被视为「政府将编预算支应保险费讨好村里长」。对此,内政部澄清,本次修正主要是明确规范保险费应包含村(里)长意外险保障,并未增加中央或地方政府支出。

内政部说明,《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规定,村(里)长因执行职务关系,得由乡(镇、市、区)公所编列预算支应保险费,其最高标准比照乡(镇、市)民代表会代表1万5千元,惟对于保险种类并无明确规范。

然而,内政部提到,经考量村(里)长执行职务时常遇突发意外状况,例如105年10月台东县海端乡雾鹿村村长余元龙因勘灾不幸罹难,引发各界关注,多位立法委员陆续提案要求政府应编列预算支应村(里)长保险费,保险项目并应包含一定金额以上的伤害保险,也经立法院三读通过

内政部指出,现行乡(镇、市、区)公所每年已有编列相关预算,本次修正是为明确规范保险费的使用范围行政院年初也已函送类似提案请立法院审议,对于立法院率先通过委员提案,提供村(里)长更完整的保障,内政部乐见其成。

此外,内政部表示,本次修法之施行日期系为配合里长任期,自下届(今107年12月25日)起开始施行,对于外界曲解法令规定,内政部除表示遗憾,也再次强调本次修正并无增加中央或地方支出,非媒体所称之钱坑法案,亦无讨好村(里)长,请民众切勿以讹传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