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过刑法修正案 肇逃无过失最重处3年徒刑、拘役或30万元以下罚金

政院会今通过刑法修正案 肇逃无过失最重处3年徒刑、拘役或30万元以下罚金。(报系资料照)

行政院会今通过刑法第185条之4修正草案,针对肇事逃逸刑责,即便无过失造成伤害甚至死亡刻意逃逸者,最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万元以下罚金:若有过失致死伤故意逃逸者,最重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行条文规定,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1年以上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司法院释字第777号解释认为,非因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所致事故情形是否构成刑法第185条之4「肇事」,其文义有违法律明确性原则

法务部表示,此次修法将「肇事」规定修正为「发生交通事故」,以包含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伤系无过失之情形,期使伤者于发生交通事故之初能获即时救护,并避免其他死伤扩大。

针对致死、致重伤、致伤及行为人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有无过失区分情状,而为不同刑度的规定,以符罪责相当原则。

依据分级刑度,无过失致死伤部分,伤害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万元以下罚金;重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万元以下罚金;死亡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万元以下罚金。

过失致死部分,伤亡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重伤7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则处1年以上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院长苏贞昌表示,该法修正后,依行为人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有无过失,以及造成被害人之伤害、重伤害、死亡不同的结果,而为不同的法定刑规定,以使罪当其罚,符合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