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过修法草案 吸毒开车最重关3年罚金30万
行政院会今天通过修法草案,未来吸毒开车最重关3年并科罚金30万。(本报资料照)
有鉴于行为人施用毒品后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容易造成交通事故,为避免悲剧一再发生,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刑法第185条之3规定修正草案,若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者,如有施用毒品行为,其尿液经检验判定阳性就构成刑责,最重可处3年有期徒刑、得并科30万元以下罚金。另外,行政院会也通过「陆海空军刑法第54条」修正草案,明定毒驾者尿液验出阳性反应,即构成公共危险罪,如现役军人驾驶的车辆,属于军用交通工具,将加重刑责的二分之一。
行政院有鉴于行为人施用毒品后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伤亡,造成家庭破碎;为保障社会大众及国家军事安全,因此参考加拿大刑法、美国内华达州现行法规以及德国刑法等外国法例的立法精神提出修法,以保护公共安全。
现行刑法第185条之3条文以及陆海空军刑法第54条,已明定毒驾的相关罚责与刑责,但毒品检验日新月异且多样化,此次修法将毒驾认定的标准明确化。
此外,同时删除「致不能安全驾驶」的要件,未来,行为人只要经检验确定施用毒品驾驶动力交通工具,无论是否能安全驾驶,都将开罚。
法务部表示,未来修正草案立法通过后,毒驾行为将能全面处罚,并依个案情节适用现行罚则,最重处3年有期徒刑,得并科30万元以下罚金;因而致人于死者,最重处10年有期徒刑,得并科200万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最重处7年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10年内再犯,因而致人于死者,最重处无期徒刑,得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最重处10年有期徒刑,得并科200万元以下罚金。
另外,国防部也同步提出陆海空军刑法第54条修正草案,明定毒驾者尿液验出阳性反应,即构成公共危险罪,期能吓阻现役军人吸毒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因毒品作用,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等憾事,以确保社会大众及国家军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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