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过刑法修正草案 剥夺行动自由最重关7年

行政院会23日通过法务部所提的《刑法》第302条之1、第303条及第339条之4修正草案。(示意图/达志影像)

为因应诈骗集团囚禁人头帐户反罪型态,行政院会23日通过法务部所提的《刑法》第302条之1、第303条及第339条之4修正草案,对于意图施以凌虐、剥夺被害人行动自由7日以上者,将提高刑度,最重可处7年徒刑,在剥夺行动自由过程造成死亡、重伤害时,最重可处无期徒刑;对于以深伪影像或声音进行诈欺,将增订为加重事由,最重可处7年徒刑。

行政院会23日通过法务部所提的《刑法》修正草案。(黄婉婷摄)

法务部指出,此次刑法修正草案,以「扩大处罚」、「加重刑责」为修法重心,其中增订加重「剥夺行动自由罪」,包括3人以上共同犯本罪、携带凶器犯本罪、对精神、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本罪、对被害人施以凌虐、剥夺被害人行动自由7日以上,将提高刑度,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

同时增订加重结果犯,犯本罪而有前揭加重处罚事由,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害之加重结果犯,加重刑责。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务部也增订加重诈欺类型,以电脑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制作关于他人不实影像、声音或电磁纪录之方法(深伪影像或声音)而犯诈欺罪者,增订为加重处罚事由,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