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兩刑法修正草案 無期徒刑羈押日列假釋門檻核計

行政院1日通过两项《刑法》修正草案,包括针对累犯制度,将增设「例外得不加重其刑」的规定,无期徒刑的羁押日数,应全部列入假释门槛核计,等同删除无期徒刑的1年条款。另修正《律师法》,未加入公会的律师若违法执行业务,或执业行为经法院判决1年以上有期徒刑确定,可废止律师证书。

此次修法范围包括刑法第47条、第48条、第77条与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第7条之3修正草案。

其中刑法第47条规定原本规定,不分情节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于不符合刑法第59条所定要件而有过苛之情形,抵触宪法比例原则规定。法务部拟具刑法第47条、第48条修正草案,增设例外得不加重其刑的规定,即明定再犯之罪为得易科罚金或易服社会劳动之罪,因构成累犯致应宣告不得易科罚金或不得易服社会劳动之有期徒刑;或再犯刑法第61条各款之罪,且有过苛之虞者,法院得不加重本刑,以符合比例原则。

另外,司法院释字第801号解释,认无期徒刑裁判确定前未逾一年之羁押日数,不算入假释已执行期间,违反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因此,法务部也提出修正案,针对刑法第77条,使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裁判确定前的羁押日数,均算入假释已执行之期间。另增订刑法施行法第7条之3,使目前在监服刑之受刑人及于刑法第77条第3项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均得适用修正后之规定,俾维护受刑人之权益,以避免法律适用疑义。

此外,在律师法部分,法务部表示,非执业律师如有犯罪行为,因其未加入律师公会,现难由律师惩戒委员会处理,然为确保律师之高度素质,并回应社会期待,对领有律师证书而未加入公会者,倘其行为经法院判决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确定,或其行为涉有违法执行律师业务、有损及司法廉洁或律师职务独立性,由法务部征询全国律师联合会意见后,废止其律师证书,以维护律师纲纪及形象,并确保司法威信。本次修法将能界定律师惩戒及本部废止律师证书范畴,完善废止律师证书制度,使律师法更加完备。

法务部强调,修正草案今日经行政院院会通过后,就刑法部分将送请司法院会衔,律师法部分将函请立法院审议。本部将持续配合后续法案审议作业,期能尽速完成修法程序,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并维护宪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