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核定监狱行刑、羁押双法修正案 通信、救济权跃进
▲监狱行刑法、羁押法修正草案出炉,对狱政人权更有保障。(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
行政院11日核定《监狱行刑法》、《羁押法》修正草案,强化收容人的人权保障。这次修法草案中,增订多项新措施,包含「监所设独立之外部视察小组」、「修正收容人书信检阅规定」、「增订申诉及起诉之规定」、「戒护外医咨询判断」、「提高收容人劳作金比例」等规定,提升狱政人权。
对于这次修法,矫正署表示,主要是回应近年来大法官解释对狱政改革的意见,另外再针对较无争议的部分,进行修正。其中针对司法院释字第756号解释,为保障收容人通信、投稿权益,这次修法明定监所检查收容人书信,乃为确认有无夹带违禁物品,并列举得阅读、删除其书信内容之情形。另外针对司法院释字第653号、第720号及第755号解释,修法确认监所与收容人间为行政法上关系,所衍生之公法上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循申诉、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另外也回应司法院释字第691号解释,对于不予假释、撤销假释、废止假释之处分,修法明定受刑人得提起复审,及不服复审所为决定,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规定。
此外,为促进人权保障,明确监狱、看守所与收容人间之权利义务,并与国际立法趋势接轨,这次修法还包含:
一、增订于监所设独立之外部视察小组,并增订监所人员执行职务,应符合比例原则、尊重收容人尊严及维护其人权,并明定不得长期单独监禁。
二、增订监狱得对收容人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护或收容于 保护室之要件、程序及期限,以及安排医事人员评估其身心状况,并提供适当协助之规定,以维护人权。
三、为保障收容人权利,明定监所人员得使用法务部核定之棍、刀、枪及其他器械为必要处置之要件。
四、基于「取之收容人,用之收容人」之精神,修正监所作业賸余由现行37.5%提高至60%充收容人劳作金。另明定延长作业时间应经收容人同意,并应给与超时劳作金;以及明定收容人因作业或职业训练而有伤亡情形者,应发给补偿金之规定,以强化其保障。
五、增订监所依其规模及收容对象、特性,得在资源可及范围内备置相关医事人员,于夜间及假日为戒护外医之咨询判断,并由卫生主管机关定期督导、协调及协助改善卫生医疗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