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复甸/矫正署到底矫正了监所收容人什么 ?

受刑人数持续增加,监所空间严重不足,亟待司法部门寻求改善。(资料照/记者徐文彬摄)

文/李复甸

民国103年7月任满六年监察委员前夕,我以监察院司法狱政委员会召集委员身分,怀着一颗善心去拜会当时的法务部罗莹雪,目的在提醒她监所的矫正机制再不改革,必出大乱。结果被罗部长抢白了一阵悻悻然归。结果7个月后的民国104年2月11日,就发生了高雄大寮监狱人犯挟持人质事件,这是台湾狱政史上首次狱政干部被挟持事件。

监狱是台湾最黑暗,最不被社会关注察知的角落。从民国94年到103年,累计的受刑人数是373,860人,看守所人数则是109,452人。这四十余万人已是台湾人口数的2%了。而多年来矫正制度的发生的诸多缺失,显然是社会对司法不满的重要因素之一。笔者就列举其中最重大的五大问题,检验当前司法的矫正机制,到底对监所收容人,达到了什么矫正功能

一、 受刑人没有明天报应与责罚可以是受刑人领受教训的方式,但是改过迁善的动力却来自对明天的期待。在刑法修正废除连续犯、一罪一罚,再加上假释的三振条款,让监所内高刑度的受刑人在假释遥遥无期,没有明天的情况下,既无心悔过,更挟怨面对社会。大寮监狱事件便是最显著的案例。受刑人数持续增加,而监所空间严重不足,超额收容早已不是新闻,但从未见司法部门寻求改善。

二、 假释故意违法刑法第79条第一项规定:「在无期徒刑假释后满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余刑期内未经撤销假释者,其未执行之刑,以已执行论。」假释期间受保护管束未在监执行,仍应以在监执行论。原未执行之刑,与已执行完毕者,法律上之效力与在监执行完毕者,并无不同。

犯人于受刑之执行完毕后,刑罚执行权即应归于消灭。这里所说的刑之执行完毕,固然是指服满刑期或其他刑罚之执行完毕,当然也包括「以已执行论」之情形,假释未经撤销,其未执行之刑便不能再执行。矫正署竟在并合处罚,有二以上之裁判,应依法定应执行之刑时,将假释期满依法应认已执行完毕之刑任意「注销假释」。

我国立法中竟全无「注销」二字,明显违反刑法79条第一项规定。第四届监察委员曾纠正法务部,且史无前例两度依监察法第 25 条办理「质问」法务部长,但至今仍未改正。因监察院换届,续任监察委员竟然也不再闻问。

三、 管理规范不透明监狱与看守所真可说是鬼神莫入的人间炼狱,而在监所内自行有一套规范,甚或是潜规则。如何符合条件得到假释,法务部多年来从未有客观认定标准。监狱行刑法中如何记点升级则是各监各吹一把号,让累进处遇形同具文,甚至月头收监与月尾收监都会造成记点的差异。这不要说是一般律师弄不明白,就连法务部的高阶主管也说不清楚。

此外,什么叫做「悛悔有据」,也是不同监狱标准各异,如果真要舞弊则留有相当空间。假释的审查委员多非专业,除了监所管理主管外,甚至还有地方国中的校长或训导主任,审查且为书审,其公正性与功能性当然遭到质疑。

而假释申请驳回,原无规定必须告知,因此申请假释的受刑人根本不可能再进行诉愿与行政诉讼。经监察院纠正后,据矫正署回复,驳回结果会以口头告知受刑人,若受刑人要求,理当发据驳回之书面理由。但像这样的作法,请问有哪位受刑人敢于冲撞冒犯? 所以有无告知,其实根本没有差异。

▲监所的功能仅止于管理与惩罚,应有更多矫正功能。(资料照/东森新闻提供)

四、 重罚轻教法务部矫正署空有矫正之名,虽称矫正,但功能仅止于管理与惩罚。监狱的实际作业与监狱行刑法脱节。例如法律规定受刑人新入监者,应先独居监禁,事实上受刑人新收监者,都不会独居监禁。更与行刑累进处遇条例规定,第四级及第三级之受刑人应独居监禁之规定不符。实务上,监所内的惩戒房是独居的。而究竟独居是惩罚还是奖励,监所相关法令间也是互相扞格。

此外,监狱行刑法规定戒具不得用于惩戒处罚,但是事实亦非如此。法令规定了手梏脚镣的重量限制,监所却可以别出新裁地给受刑人戴两副脚镣,甚至用手梏将受刑人镣铐在相当难过的高度。

即使最近几年,还听闻彰化少年辅育院对违规院生施用手梏、脚镣等戒具,将学生铐在户外晒衣场、走廊等处,导致学生被虐死。还以考核为名,禁闭学生最长达一年九个月。监察院更曾查出监狱违法使用法律所无之「皮手铐」,以禁锢作为处罚。此外,监所更配备电击棒,亦非合法之戒具或警械。其使用时机、使用方法与使用纪录更是付之阙如

五、 辅导治疗落后荒谬刑期无刑一向是我国最重要的刑事政策之一,但是监狱内的教诲体系极度薄弱。教诲课程多赖外界志工宗教人士。志工的水准不齐,居心个别。宗教人士尤以新兴宗教为主,有些所谓宗教连教义为何?有如何之经典都无法查考,照样可以混迹监所,充任教诲课程。

甚至更有趣的是,至今监所教诲的教材竟还有「国父遗教、总统言行」,至于心理辅导更是杯水车薪。近年来虽已将健保纳入,但进入监所之医疗人力依然不足,尤其是面对最多的精神科病患。法务部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报告,针对辅导与治疗的部份都是草草交待,大部分都只能依赖监所当地医院及教育机构支援,其效果可想而知。

司法改革包括上游,法律人才的养成、考选与训练,中游的审判程序,以及下游的司法执行。其中刑事案件的执行这一项最不受重视。其实,监所的制度与矫正方法是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项目之一。受刑人未必都有犯罪的恶意,有的是因过失犯罪,有的是因环境所迫,他们都应透过妥适的矫正而成为社会有用之才。至少,可以因为有效的矫正措施,减少再犯罪。

寄望司法改革能建树一个透明、合理、人性、良善的矫正环境,这对形塑一个和平善意的社会,才有积极正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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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复甸,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理事长、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教授、执业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